3月底,江西某地,一辆百万玛莎拉蒂被以2万元的低价抵押了出去。抵押人并不是车主本人,而是租客。
这辆玛莎拉蒂也不是江西的,而是租客从杭州租的。但可不是什么正经租车的,拆除车载GPS、拉黑车主联系方式、驾车逃离杭州,短短几天玩起了失踪……
今天,杭州萧山警方通报了一起跨省租车诈骗案。
玛莎拉蒂失踪
当时事发没多久,租车公司负责人急匆匆跑到杭州南站枢纽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刚租出去的玛莎拉蒂突然收不到GPS信号,拨打租客电话也迟迟没人接。
接警后,南站枢纽派出所会同刑大瓜沥中队立即开展侦查,凭着事主的描述,民警第一时间判断这可能是起租车诈骗案。
随后民警迅速翻找监控录像,在地下车库的交易现场,民警从中找到了线索。
监控中发现的可疑身影
一身休闲装、个子不高,还留着一头长发。
一个可疑的身影频繁在监控一角徘徊,而他身边停的那辆正是失踪的白色“玛莎拉蒂”。
刑大瓜沥中队会同刑事犯罪研判中心,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迅速锁定目标三人,并发现三人落脚点在江苏昆山。
事不宜迟,刑大瓜沥中队副中队长华立飞决定马上实施抓捕,当地派出所配合下,民警不到24小时成功抓捕刚在酒店落脚的沈某。
警方抓获嫌疑人沈某
假“大哥”真忽悠
“我也不知道大哥去哪了?”当民警向沈某问起他的同伙时,沈某羞愧地低着头,支支吾吾地答出“大哥”几个字。
原来,所谓的“大哥”不过是没见过几次面的网友。
“当时听说他要帮我找工作来着,我就跟了过去。”沈某回忆起当时的对话,“大哥”曾提议给沈某找工作,沈某动了心,便搭高铁赶往“昆山”与“大哥”会面。
眼前的“大哥”年龄并不大,一顶黑色鸭舌帽、一身的黑衣、背着挎包,身旁还有一个司机。三人商量了一下,决定去杭州谋财路,便租了一辆车,赶往杭州。
到达杭州后,三人用沈某的名义问租赁公司租了一辆白色玛莎拉蒂,并约定在杭州南站停车场交易,押金1万2,资金由“大哥”出。
沈某租回的白色玛莎拉蒂轿车
随后三人驾车前往江西找抵押公司,并处理掉了车辆GPS定位器。当天,“大哥”瞒着沈某,独自将车抵押给了借贷公司,回来后称车辆为事故车辆只抵押了2万元,并告诉沈某车子租赁期到了之后抵押的1万2会自动退回其卡内,这个钱全部给沈某。
信以为真的沈某在抵押完车后,便匆匆跟二人折返回昆山。“大哥”提议三人分开住,沈某独自住一家酒店,为“小心”起见,沈某还听从“大哥”的建议,删除了“大哥”所有联系方式,至此“大哥”杳无音信……
本以为遇到贵人帮忙找工作,不想却成了租车诈骗的帮凶。
坐在审讯室的沈某此刻才幡然醒悟,自己被“大哥”利用了。他后悔道不该随意轻信网络的人,更不能心存侥幸,着了走向犯罪的歪道。
豪车失而复得
这个团伙不是第一次作案
大哥去哪了?
带着疑问,身处异地的民警持续摸排线索,终于确定了“大哥”及其同伙的身份和藏身之所。
警方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
4月初,华立飞带队先后两次再赴昆山,成功将团伙主犯“大哥”孙某(43岁,山东人)及其同伙抓获。
嫌疑人孙某落网
3名租车诈骗嫌疑人全部落网, 接下来就是追寻玛莎拉蒂的下落。
为追回被骗车辆,侦查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循线追踪收赃嫌疑人,经过连续四天四夜的监控跟踪,5月18日,终于在江西抚州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戴某某(28岁,江西人)擒拿归案,并追回涉案玛莎拉蒂轿车。
警方找回失踪的玛莎拉蒂轿车
通过对相关案件的串并,对收赃嫌疑人的审讯,侦查员发现这个租车诈骗团伙并非第一次作案,目前已查证的涉案车辆有一辆奔驰和一辆奥迪,其它犯罪线索正在进一步深挖拓展中。
5月26日上午,萧山区公安分局,民警将玛莎拉蒂交还给车行老板陈先生,陈先生则送来锦旗,表达对警方的感激。
车行为警方送来锦旗
目前,孙某、戴某、沈某等涉案人员已被萧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一、汽车租赁公司验证须谨慎
由于汽车租赁行业竞争激烈,租车门槛频频降低。目前,租车人一般只需要提供身份证,驾驶证及信用卡即可租车。汽车租赁行业应像银行一样建立“黑名单”,信息共享。门店接待人员应审核租赁人所持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是否合法有效;掌握租赁人的职业及是否有偿还能力,了解租赁汽车的用途等。
二、租车低价抵押涉嫌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抵押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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