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规范杭州公办幼儿园收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就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保教费实行按等级收费,收费标准为:一级幼儿园700元/人·月、二级幼儿园580元/人·月、三级幼儿园380元/人·月。按照一级幼儿园标准建设的新建幼儿园预评为二级或三级的,参照相应等级收费标准执行;没有确定等级的幼儿园参照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7:30至17:00。
3周岁以下婴幼儿保教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最高上浮60%;实行半日制托班的保教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的80%收取。
全托(寄宿)班、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标准可在相应等级日托班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50%。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公办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由幼儿园按学期预收,单独核算,期末列出清单向幼儿家长公布,多退少不补。
1、代管费。严格代管费开支范围。代管费项目为必须由幼儿园代购的每人使用的幼儿教材、配套用书、必要的学习用品和班级活动费。其他可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代办项目,由幼儿园代收代付,不得营利和强制代办。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2、困难班费。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幼儿在园时间以外,为幼儿提供早送、晚接托管服务的,可收取困难班费。
3、伙食费。幼儿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按实际发生费用确定,不得营利,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账目。伙食费包括幼儿餐费和必要的点心费。
二、收费管理及规定
(一)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家长要求按月交费的,应按月收取。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教费按日计算(月保教费标准÷该月工作日*该月在园天数)。
(二)幼儿园退费事项。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育费;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30天的按一个月计算。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
一个月计算。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三)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任何费用;不得以开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四)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要求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幼儿园保教费收入及收费票据管理按照财政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发改和教育部门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开展成本监审,并综合考虑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支付能力等因素,及时调整不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三、减免资助政策
困难家庭子女入园保教费资助,按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原在园幼儿保教费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到离园为止。
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杭价费〔2014〕5号)中有关杭州市区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与本通知规定不相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杭价费〔2005〕146号 杭教计〔2005〕35号 杭财综〔2005〕488号)、《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杭州市区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并轨后收费问题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19〕3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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