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工作新闻发布会。
浙江是全国最早开展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工作的省份之一,全省公检法环相互支持、合力推进,不断构建公检法环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紧密型共同体,形成“三个态势”。
突出联动一体化,着力打造环境违法犯罪立体惩防体系
强化机制衔接
2014年建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协作机制以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印发会议纪要;对重大案件开展联合会商、联合督办。
强化联合打击
2020年以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和省检察院联合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成效明显。
全省共查处环境违法行政案件10031件,罚款9.03亿元;共侦办污染环境刑事案件333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144人;共受理审查起诉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14件543人;共审判环境资源类案件350件,判处罪犯600余人。全省共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301件,索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治理修复费用1.77余亿元。有效构建环境违法犯罪民事、行政、刑事三责同追的立体惩防体系。
强化整体智治
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全面构建事前预警遏制、事中追踪阻断、事后追溯严惩的全流程、数字化惩防体系。
省公安厅和省生态环境厅签订全面加强执法协作备忘录,并联合建立“浙里净”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预警监测系统。
省法院大力实施“全域数字法院”建设,上线环境部门、司法机关等共同参与的全国首个统一智能环境治理平台—“绿源智治”系统。
省检察院积极建立融合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办案一体化的生态环保检察官办公室,会同生态环境、水利、治水办等开展“美丽河湖”公益诉讼。
突出机制精准化,着力打造闭环执法监管链条
在全国率先制定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
配套出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重奖举报最高金额达50万元,截至6月底,全省共发奖金21笔,共计67.4万元,其中单笔最高奖金30万元。印发《推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落地见效专项工作方案》《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落地见效评价奖惩管理规定(试行)》,有力激发全社会发现查办环境问题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良好局面。
联合开展百日攻坚执法专项行动
今年3月至7月,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联合开展环境污染问题排查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打击环境污染问题。行动期间,全省共出动22万人次检查企业9万多家,共发现环境问题23679个,责令整改20931家,立案查处3678家,已罚款金额约1.23亿元,移送公安194件,行政拘留46人,刑事拘留182人。
出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开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实现实时动态评价,2020年以来已公布5批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
突出效能最优化,着力打造高效执法监管模式
以规范化保效能
出台实施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推行正面清单管理,将3万家环境信用良好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做到无事不扰。
以专业化增效能
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培训。加强无人机(船)、远红外、走航车等高科技装备配置,运用大数据、物联网、卫星遥感等智能技术有效查处隐蔽性强的高科技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以社会化提效能
将生态环境工作纳入镇、村网格管理,加强专业培训和政策激励,全省33万名网格员成为环保执法一线触角。
下一步,浙江将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数字赋能,实现案件快侦快办;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建设联合实验室、完善全省鉴定机构、建立全省环境资源领域案件专家库,统一案件鉴定和评估标准;进一步提升打击合力,打造具有浙江特色的生态环境行刑联动紧密型联合体。
发布会现场,发布人还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作了回应~
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有哪些具体情况?浙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有哪些比较重大的、典型的案例?
自今年3月29日起,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开展环境污染问题排查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主要有三个特点:
强化协作联动,深挖大案要案。两部门联合开展检查,生态环境涉刑案件办理效率明显提升。行动期间,先后查办53起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有效阻止3起跨界危废非法倾倒案件;
强化数字赋能,提升发现能力。充分利用监测监控、卫星遥感、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和走航车、无人机等先进设备,提升问题发现精准度和执法效能。先后有13起是利用监控平台破获的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14起是利用走航车、无人机、卫星遥感等高科技手段获取线索查处的案件。
强化社会影响,形成警示震慑。深入推进重奖举报,对违法典型案例进行一周一通报,百日攻坚期间共通报13批78个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也对浙江9个典型案例予以全国通报表扬。
近年来,浙江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联合惩治高科技、隐蔽性、团伙化犯罪,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类型包括行政处罚、刑事打击、公益诉讼和环境损害赔偿,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形式。
其中,永康“5.21”非法倾倒污泥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犯罪团伙将数万吨印染污泥从绍兴运至金华永康、武义等地实施倾倒,严重污染环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启用重奖举报制度,会同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引导跨区域取证,一举捣毁污泥倾倒“黑色利益链”,4家被告单位,52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刑罚,并承担550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费用。
宁波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污水处理设施设置偷排暗管和时控开关,用于在“偶数”时段排放高浓度废水,干扰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依托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线上精准固定违法排污证据,并开展线下核查,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及时阻止污染环境后果的发生。
在绍兴市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等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污染环境案中,犯罪人员违法使用三氯一氟甲烷生产组合聚醚保温材料,法院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对从业人员颁发刑事禁止令,对于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防止被告人再次污染环境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查办典型案例
1. 永康5.21非法倾倒污泥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 宁波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3. 绍兴市某节能材料公司等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污染环境案
4. 舟山市定海区某危废经营单位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5. 台州市玉环市陈某良等人非法收集处置铜集尘灰污染环境案
6. 杭州市富阳区某钢管租赁服务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7. 温州市平阳县某铝制品加工点逃避监管排放有毒物质案
8. 湖州市长兴县某污水处理公司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案
9. 嘉兴海宁某车业有限公司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10. 衢州市段某军、曾某原非法倾倒建筑和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
当前浙江污染环境犯罪有哪些突出特点?
今年1至6月份,全省公安机关共侦破污染环境刑事案件176起,同比上升144%;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82人,同比上升162%;行政拘留85人,同比上升123%。
从公安机关所侦办案件情况看,当前浙江污染环境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犯罪类型多样,涉危废犯罪危害严重。上半年,全省公安机关侦破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涉及用非法倾倒、排放等手段处置危险废物案件88起、占50%,非法倾倒含有毒有害的建筑、工业、生活垃圾等固废污染环境案件16起、占9%,该两类是浙江污染环境的主要犯罪类型,特别是跨区域非法转移倾倒危废、固废案件情节恶劣、影响极坏。
犯罪形态呈现团伙化、有组织化。据统计,上半年全省公安机关共打掉污染环境犯罪团伙案件53起,其中10人以上团伙案件18起,部分违法犯罪嫌疑人通过QQ群、微信群、论坛、老乡、同行等形式互相勾连,非法收集、转移危废、固废,异地组织人员实施倾倒、填埋,长期从事非法处置危废、固废活动。
犯罪网络化发展趋势明显。在多起跨区域倾倒危废、固废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自媒体、电商等网络平台发布非法处置危废、固废广告信息,并通过“运满满”“货拉拉”等物流平台叫车运输转移,通过网络形成“产、供、运、销、处”一体化犯罪产业链。
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多样化。经过近几年的打击治理,环境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但企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私设暗管及跨区域非法转移倾倒危废、固体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隐蔽性强,手段多样,利用“去除剂”等化学药剂干扰在线监测数据,专门在夜间实施犯罪,有的甚至利用合法处置企业“洗白”非法转移危废,打击难度越来越大。
面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职业化、团伙化情况,公安机关如何开展有效打击?
去年10月份,省公安厅专门组建食品药品环境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总队,以专业警种应对犯罪职业化、团伙化。今年以来,以“昆仑”行动为总抓手,专题开展打击危险废物、干扰在线监测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持续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主动打。围绕环保重点企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员,坚持网上网下、人力技术结合,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社会面管控情报触角广的优势,广泛收集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做到有案必侦破、露头必狠打、违法必严惩。
重点打。针对跨区域倾倒危废固废等重点领域及群众反映强烈、媒体曝光的污染环境案件,通过专案侦查,按照“打源头、端窝点、追流向、摧链网”的要求,坚持“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源头末端一起查,追根溯源、循线深挖,坚决查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坚决铲除犯罪背后的黑灰利益链。
协同打。全省公安机关加强与生态环境等行政部门的协作联动,深化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公检法环协作机制,对重大疑难案件开展联合会商、联合打击、联合督办,及时解决检测鉴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同时助力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落地,形成全省打击治理生态环境合力。
浙江法院审理执行生态环境案件有哪些特点和做法?
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积极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等多种责任方式,建立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实现惩罚违法犯罪、制裁环境行政违法、恢复生态环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多赢效果。在落实最严法治、推动生态环境矛盾纠纷解决方面,坚持四大原则:
贯彻依法严惩、严厉打击原则,严格刑事案件裁判标准,严格控制缓刑适用,近三年浙江法院审结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3469件,适用实刑率60%以上;
贯彻严格责任、全面赔偿原则,近三年审结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2408件。对经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仍然采取隐蔽手段非法排污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依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贯彻依法监督、有效预防原则,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6267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全面推行环保领域“裁执分离”,近三年办理环保非诉执行案件8451件,促成自动履行1340件,为环境执法赋能增效;
贯彻公众参与原则,畅通环境公益诉讼渠道,完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近三年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78件,有效释放社会组织维护环境公益的潜力活力。
浙江在惩治污染环境类犯罪和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有哪些好的做法?
浙江检察机关坚决惩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和公益保护。
立足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类犯罪。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内部捕诉一体化优势,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加大部门协同,强化打击合力。推动刑事、行政部门联动和有效衔接。
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积极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国家公诉职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环境领域公共利益的损害情况进行监督,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责。按照“谁破坏谁修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综合运用“增殖放流”“异地修复”“劳务代偿”等方式,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最大程度实现惩罚犯罪与修复治理的有机结合。
延伸检察职能,做好案后治理这篇大文章。全省检察机关注重总结办案中发现的环境保护和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浙江已经初步形成“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办案模式。
省法院牵头上线了绿源智治系统,该系统有哪些作用?
“绿源智治”系统于2020年11月在全省层面正式上线启用,目前是全国首个环境保护智能治理平台。该平台以多主体在线协作共享、全流程跨场景在线执法办公以及多维度数据智能研判为主要内容,逐步形成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资源共享、环境共治、机制共建的生态文明建设新模式。
程序流转更便捷。通过“绿源智治”系统,企业、公民、社会组织可在线提起环境诉讼,一键传递证据材料,法院可在线立案受理,对情况紧急案件在线完成证据审核,八小时内发出环保禁止令,避免环境污染后果扩大。平台运行半年多来,共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信息3000余条,在线化解环境纠纷140件。
多方协同更高效。各部门可在线开展线索移送、磋商、调解等工作,社会公众可在线开展覆盖执法、司法、修复执行等阶段的监督,实现环境治理在线协同、全程留痕。已累计完成联席会议等在线协作3606次,移送线索270次,流转案件401件,联合验收39名被告人的环境修复成果。
环境治理更智能。依托智能平台,建立健全长三角、大运河、钱塘江等重点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健全完善跨区域的法官联席会议机制,开展审判研讨座谈,发布典型案例等,确保法律统一适用,提升环境司法的治理效能。
编辑:李洲媚
责编:沈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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