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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答复来了!关于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这些问题市民很关心
2022年02月18日 07:33:18 来源: 中国宁波网 记者 徐卓蔚 通讯员 张彩娜

  作为扎实推进宁波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的重要举措之一,宁波出台《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2月26日起施行。

  政策发布后,引发了市民的关注热潮。围绕市民关心的问题,宁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专家进行了统一答复,一起来了解下。

  1、什么是共有产权住房?

  答:《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无房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2、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筹集建设方式?

  答:一是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集中建设。二是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三是既有房源转用。

  3、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如何?

  答: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将按照市场定价,其中在建或交付未满1年的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价格,参考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备案平均价格。

  交付满1年的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价格,可参照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存量住房小区平均交易价格。

  4、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比例如何?

  答: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由购房家庭与政府按比例共同持有。

  购房家庭产权份额是购房家庭实际出资额(含按揭贷款)占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房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不高于80%,同批次销售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但是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购房家庭,购买政府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自主选择持有不低于60%的产权份额。

  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由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代持(以下称代持机构)。

  5、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产权份额比例确定程序?

  答:市级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产权份额,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拟定,报市住房保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区县(市)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产权份额,由区县(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建议,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商同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后,报本级政府审批。

  6、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付款方式?

  答:购房家庭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及住房组合贷款等付款方式,不同付款方式的购房价格相同。

  7、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范围?

  答:我市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包括本地城镇户籍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

  本地城镇户籍家庭是指共有产权住房所供应行政区域(以下称供应地)城镇范围内户籍家庭。

  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是指共有产权住房所供应行政区域农村范围内户籍家庭和共有产权住房所供应行政区域范围外户籍家庭。

  8、申请购房家庭的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是指哪些人?单身家庭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以下称申请购房家庭),并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已成年未婚子女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决定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人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28周岁,同时也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9、申请购房家庭需要符合当地住房限购条件?

  答:申请购房家庭应当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

  10、本地城镇户籍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是主申请人具有供应地城镇户籍,申请前取得供应地城镇户籍连续满10年,或者申请时在供应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前12个月在供应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二是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屋(含申请前5年内交易登记的房屋,下同);三是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同时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标准。

  11、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是主申请人在供应地登记注册单位就业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前5年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申请前12个月在供应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二是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屋;三是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家庭财产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12、哪些人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可以放宽条件?具体放宽什么条件?

  答:主申请人是列入本市人才分类目录且经认定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可以放宽或取消社会保险年限、收入财产等条件并优先供应。

  13、哪些家庭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答:已购买过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或者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家庭,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14、申请购房家庭承租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承租房屋如何处理?

  答:申请购房家庭承租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允许其提出申购申请,但是不得同时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承租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的购房家庭,应当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腾退承租的上述住房;或者以市场租金租赁上述住房,租赁期限至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满6个月止。

  对于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购房家庭,应当自签订购房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上述补贴。

  15、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常态化申请?

  答:与公租房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不同,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购买采取项目登记制,在申购期间集中申请,不搞轮候。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具备销售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出销售申请,经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政府官方网站及新闻媒体发布销售申购公告。申购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

  16、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供应程序?

  答:(一)发布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出销售申请,经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发布销售申购公告。

  (二)申请受理。在规定时间内,本地城镇户籍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设立的受理点提出申请;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应当向工作单位登记注册地设立的受理点提出申请。

  (三)审核公示。区县(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核查等手段进行联网审核;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购房家庭,核准登记为供应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四)资格确认。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对核准登记为供应对象的申请购房家庭进行排序,并根据当期销售房源规模和申请购房家庭排序等情况,确定准购家庭及其选房顺序、候补购房家庭及其候补顺序。

  (五)选房签约。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准购家庭名单及其选房顺序公开组织选房。准购家庭选定共有产权住房后,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与代持机构签订房屋使用协议。

  (六)递补供应。准购家庭选(购)房后房源有剩余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候补购房家庭名单及其候补顺序公开组织递补选(购)房。

  17、共有产权住房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共有产权住房完成销售并满足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产权转移和不动产登记。

  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附记栏注记购房家庭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准予上市交易时间等内容。

  18、购房家庭放弃选定的共有产权住房会怎么样?

  答:购房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选房后未按规定签订购房合同和房屋使用协议的,或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合同被解除的,已取得的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资格即时失效,累计两次及以上的,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19、共有产权住房的剩余房源怎么处理?

  答:两次推出销售仍未售出的共有产权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可用作其他保障性住房。

  20、共有产权住房可以出租、出借吗?出租要遵守哪些管理规定?

  答: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给除本人或配偶的直系亲属之外的他人使用。出租、出借前需要报请代持机构同意。出租还应当遵守本市房屋管理有关规定。

  21、共有产权住房可以抵押吗?

  答: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本项目建设融资抵押。

  购房家庭可依法将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用于抵押,但是购房家庭产权份额抵押的主债权范围仅限于购买该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贷款。

  22、共有产权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由谁承担?

  答:购房家庭按整套住房全额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并承担使用过程中全部管理责任和义务。

  23、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购房家庭弄虚作假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申请购房家庭不如实申报,故意隐瞒或者虚报身份相关状况的,伪造或者提供不真实材料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违背承诺或未按规定时间腾退所租赁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的,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已取得资格的,应当取消其购买资格;

  (二)已签约的,应当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违约责任;

  (三)已交付的,应当责令其腾退房屋,由代持机构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回购购房家庭产权份额,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不能腾退的,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最高价格向代持机构补缴差价款;

  (五)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获得其他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是否需要退出?

  答:购房家庭通过购买取得其他住房的,在《办法》适用范围内,应当在办理其他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前,申请先行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住房,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由代持机构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回购购房家庭产权份额。

  购房家庭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共有产权住房不需要退出。

  25、哪些情形下,限制转让期间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申请回购?

  答: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产权份额不得上市转让,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同时符合当地住房限售规定,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代持机构可以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回购。

  (一)购房家庭在本市新购商品住房的;

  (二)购房家庭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成员全部出国定居的;

  (三)非本市户籍购房家庭居住证全部被注销,但因户口迁入本市导致的除外;

  (四)购房家庭因重大疾病救治需要筹集资金;

  (五)购房家庭产权份额因购房抵押贷款合同违约被司法处置;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6、关于共有产权住房转让有哪些规定?

  答: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不得上市转让。

  取得不动产证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上市转让。购房家庭可以通过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取得完整产权份额,住房性质转为普通商品住房。

  未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购房家庭,不得将其持有的产权份额单独转让给他人。代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向他人转让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代持机构按照各自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相关交易环节税费按产权份额各自负担。上市转让后,住房性质转为普通商品住房。

  27、购房家庭什么时候可以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价格如何确定?什么情况下不允许购买?

  答:购房家庭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应当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申请同意,按以下不同情况购买。

  (一)取得不动产权证满4年(含)、未满5年(不含)的共有产权住房,未持有其他住房的购房家庭可以按照原购房价格一次性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准予上市交易时间不变。

  (二)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0年(含)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可以按照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一次性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并可根据届时购房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未持有其他住房等情况给予合理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购房家庭拒不履行住房保障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不允许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28、发生继承、离婚析产、夫妻加名的,购房家庭产权份额如何处理?

  答: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继承、离婚析产、夫妻加名的,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继承人或受让人没有其他住房的,按照规定提交申请后,可以与代持机构签订房屋使用协议,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继承或受让后的不动产登记,住房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限制交易期限从购房家庭首次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计算。不动产权证书上注记“继承”、“离婚析产”或“夫妻加名”等内容。

  (二)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继承人或受让人有其他住房的,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继承人或受让人应当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由代持机构回购购房家庭产权份额。

  29、夫妻带未成年子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是否能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如果未成年子女成年以后买了商品房,父母是否要退共有产权住房?

  答: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夫妻双方作为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未成年子女仅为同住人并非共同共有人。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如符合届时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可作为独立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未成年子女成年后作为独立家庭购买了商品住房,不影响原父母家庭对共有产权住房的持有。

  30、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与购买商品住房享有同等教育、户政等公共服务权益?

  答: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教育、户政以及其他公共服务权益。

  31、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里有一条“在本市无房屋(含申请前5年内交易登记的房屋,下同)”,这里的“房屋”,是否包括40年产权的公寓、商铺、写字楼等房屋?

  答:40年产权的公寓、商铺、写字楼等,均包含在“房屋”这一类中。


标签: 产权住房;购房;产权份额;住房;住房保障;房屋 责任编辑: 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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