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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份扣肉被判10倍赔偿” 听质监行业人士怎么说
2022年04月26日 11:18:43 来源: 都市快报 记者 程潇龙

  卖出150碗扣肉后,重庆忠县毛女士被买家以“三无产品”告上法庭,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毛女士被判赔10倍赔偿。

  事件披露后被广泛传播,引发网友的极大关注。这几天,毛女士的土特产食品被网友抢购一空。

  毛女士的儿子张先生告诉橙柿互动说,“由于官司缠身和产能有限,我们已经把网店下架,等事件有转机再说。”

  卖家商品被网友买空 拒绝接受网友捐款

  张先生说,这段时间他和家里人压力很大,已经无心继续经营。

  “很不想大家通过这种方式认识我们家的店,除了买东西,还有很多网友提出要捐款。

  “我拒绝了,请求大家不要以这种方式同情我们,又不是人生病了需要救助,如果捐款性质就全变了。

  “还有网友说要来看我们,我和家里人不希望大家这样做,但非常感谢大家的支持。网上有人说我们家的生产规模很大,事实上,大批量生产我们家是没有那个能力的。

  “我家的食品都需要纯手工制作,扣肉每天最多能做个几十碗。

  “早上去买肉,回来放在锅里热让肉皮发软,继续清洗,再放锅里煮,做起来比较费时间。

  “另外,我们这里是乡下,并没有天然气,都是靠柴火烧,比较慢。

  “而每一次做好扣碗,我们都要把生产批次、生产日期贴在冰箱上。

  “以前,曾想把土特产做大做强,还和朋友合作注册了公司。但因为经营理念谈不来,没合作成,就注销了公司。

  “最近因为打官司这事,家里人压力很大,也没心情继续做下去,等过段时间,等事情有转机再说再看吧。”

  橙柿互动了解到,随着舆情发酵,原告邵某认为张家人网上发布的视频,让自己陷入网暴,并以诽谤为由,表示要把张家人再次告到法院。

  对此,张先生证实说,“今天,法院打电话给我说了这事。但目前,我们并没有收到法院的书面通知。”

  原告给法院留的是假地址?

  邵某称:改地址是怕被网暴

  橙柿互动留意到,在一审二审的两次法院判决书中,原告邵某的地址是重庆江北区某小区E1-11层。

  随着事态发展,戏剧性一幕出现了。

  江北区某小区业主张小姐(化名)在视频平台发声说,判决书上原告的地址是她家的。

  “不知道他为啥留我的地址,这是我个人的房子,而且姓邵的我不认识。

  “网络上曝光他的地址,留的全是我房屋的地址。我觉得莫名其妙,如果舆论继续发酵,我会起诉他。之前刷到有网友说要上门的情况,我还是有点后怕。”

  张小姐告诉媒体,事件之初,她还没有注意到这个细节,但后来越来越多的人来询问她地址的问题,她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

  对此,原告邵某通过媒体回应说,“我把我租房的楼层改了一下,其他地址都是正确的。

  “为什么不写这么详细,就是怕这种事情被网暴……”

  被告律师: 卖家出售的是散装食品 而且不能证明存在质量问题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此案判决10倍惩罚性赔偿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点理由。

  第一点,《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但本案中,毛女士销售的是散装食品,有真空袋并不能认定其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案涉产品的微店上,每个案涉产品的展示页面末端也载明了产品说明书。这些均能让消费者清楚了解该产品的相关质量信息,不存在误导。

  第二个争议点,《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所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指向食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而本案中案涉产品并未出现任何变质的情况,购买者也没有进一步证明该产品已经出现了腐败、变质或者不适宜食用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状况。

  被告律师认为,若食品本身并没有存在质量问题,只是外包装标注不符合规定,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应当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毛女士销售的也应当是散装食品,真空包装只是为了方便运输保存而设置,并不能因此认定其是预包装食品。

  曾有人网购2000元香肠索赔2万元被驳回

  法院认为:散装食品外包装不需标注标签

  2021年1月,山西一个名叫“小王子”的网友,看到四川岳池猪肉摊主谌某拍摄的自家香肠网络视频后,联系对方购买了2000元的香肠。

  收到香肠后,“小王子”给谌某发来消息称其违法,并以其售卖的预包装食品无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无生产许可证,提出10倍索赔共计2万元。

  谌某拒绝后,“小王子”将其起诉到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山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出售的是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明标注标签。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王子”的10倍索赔请求。

  谌某的经历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网友热议,一些销售类似地方特色产品的商家表示,曾遭遇类似起诉。

  浙江省质监行业人士联系橙柿互动: “按照合同法这是双方的约定,谈不上‘三无产品’”

  橙柿互动对“卖150份扣肉被判10倍赔偿”事件进行报道后,引起不少网友的关注。

  网上展开的争论比较激烈——

  有网友认为,“人家靠勤劳和质量挣钱。这种打假不认可。”

  也有网友说,“只要商家的制售行为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罚他就没错。希望行政管理部门针对这类现象,都能做到认真核查,确认属实后严肃处理,更好地为百姓的餐桌安全保驾护航。”

  原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稽查处处长、省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队长陈亚璋主动联系了橙柿互动,表示有话要说。

  “作为质监部门的行业人士,发表几条意见,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意见:这个原告是典型的职业打假人,他并不是普通的消费者。

  如果真有食品安全问题,也应当向职能部门举报,履行公民义务,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他得到相应奖励。

  第二条意见:原告的理由是对方卖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法律对食品安全,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是有明确规定的,它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张家人出售的自制扣肉,目前没看到证据显示有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也没有那位索赔者主张的身体伤害。

  那么,就不能按照违反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来进行赔偿,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意见:张家人出售的扣肉,其实是以实物样品,以民事担保的形式向对方供货。

  这是允许的,《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了:实物样品可以作为产品质量的判定和交付依据。

  原告联系被告订购扣碗,事先曾订购了几碗。因此,对于被告提供的实物样品,原告应当知情的。按照《合同法》,这就是双方的约定,谈不上“三无产品”。按照合同法的约定作为交货的标准,是合法的,也不存在任何欺诈。所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申请民事10倍的赔偿,是不合适的。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还同时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律清楚表明了,对小型企业或个体户经销所经销的产品,法律上还是加以保护的。

  实际上本案焦点,在于张家人的产品,到底存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从目前已知的情况看,张家人是取得了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也经营了非常长的时间,说明他并没有食品安全的问题。

  作为行政发证部门或监管部门,对这一点应该是非常清楚的,也知道的。

  当前就业形势比较困难,针对小微企业就业人员不是很懂或者不是很规范的经营行为,要帮助他们,指导他们,使这个群体能够逐步完善。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为我们国家的再就业、小微企业进一步减负,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环境。

标签: 食品安全;质监 责任编辑: 庞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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