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将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宏大目标,系统地阐发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理念、整体思路和总体战略。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奠定了思想基础,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理论依据和实践遵循。
伟大的思想源自于实践创新与理论创新的良性互动。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针对浙江“先成长先烦恼”的现实挑战,坚持先行先试,率先就省域层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战略布局进行探索,作出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决策。围绕“法治浙江”的决策和实施,习近平同志就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重大原则、基本路径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推动浙江走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前列,也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的形成发展提供了直接的思想准备和实践经验支撑。
武义县农村法律顾问在后陈村宣讲宪法修正案。(视觉中国 供图)
一、习近平同志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论述和战略决策
新世纪以来,浙江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这一时期既是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城乡发展不协调、区域发展不平衡、收入差距扩大以及利益关系调整等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迫切需要在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予以解决。习近平同志就此进行了深入探索,在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等重大决策部署中,都将法治建设作为重要内容。2004年9月,习近平同志批示要求研究建设“法治浙江”问题,随后亲自主持建设“法治浙江”重点调研课题,组织14个省级部门和单位开展系统调研。2006年4月,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在省域层面的实践探索。《决定》提出的建设“法治浙江”的“五项基本原则”“三个坚持”“四个加强”和“一个确保”,构成了习近平同志关于建设“法治浙江”决策部署的核心内容。
1.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浙江”“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旗帜鲜明地坚持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贯穿习近平同志“法治浙江”探索实践最鲜明的主线。2006年2月,习近平同志在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上强调,“建设‘法治浙江’,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在同年4月的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习近平同志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习近平同志明确强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在实践中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习近平同志还特别指出,要旗帜鲜明地反对那种假借民主、假借法治来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这些都鲜明地体现了习近平同志在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向上的高度政治自觉,为“法治浙江”实践全面贯彻党的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明确的思想指导。
2.明确提出“立法是法治的基础”,要加强法规和规章建设,着力健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通过法规和规章建设来完备社会主义法制,指出,“立法是法治的基础。要根据宪法和立法法,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前列的要求,加快地方立法步伐,不断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法治浙江”把“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确定为八大任务之一,并分别从“健全法规规章”“完善立法机制”和“提高立法质量”三个层面作出部署。2003年8月,习近平同志在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作了具体论述:一是立法要为发展服务,“为发展创造一个必备的法制环境,这是地方立法工作的主攻方向”。二是立法要有地方特色,“必须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充分发挥其补充、先行、创制的作用,体现地方特色,提高针对性、可操作性,防止照搬照抄、搞‘大而全’、‘小而全’”。三是立法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地方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四是立法要体现时代性,“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此外,习近平同志还分别就地方立法的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建设、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等提出了要求,这些都很好地适应了浙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法治秩序提出的内在要求。
3.明确提出“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浙江’的关键所在”,着力将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树立职权法定的理念,使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符合法律的目的,使每一个执法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使每一个行为都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一切违法行为都要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追究,做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要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切实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
依法行政是行政方式以及领导干部思维方式、工作方式的一场革命。在“法治浙江”建设中,习近平同志将领导干部依法执法、依法办事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中之重,一再强调,“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只有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真正成为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和执行者,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执法、依法办事,才能让老百姓服气,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在全面加强法治政府、信用政府建设的过程中,习近平同志还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提高治理能力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提出,强调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通过法律制度来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这些重要论述同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思想高度契合。
4.明确提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高度重视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着力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司法保障。习近平同志指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2006年6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法制日报》发表了题为《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浙江”建设》的文章,对“法治浙江”实践的公平正义价值追求作了系统的阐述,提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美和谐,是“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的所在。要通过加强法治建设,使各级机关做维护社会公正的坚强保障者。加强对执法、司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体系,规范公共权力运作,及时发现和解决严重影响社会公正公平的问题。尤其要注重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起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
为将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落到实处,习近平同志强调,关键是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规范审判行为和检察执法行为,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群众看我们党、看我们的政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看我们法院、检察院办案是否公正、高效,有无贪赃枉法”。2006年3月5日接受《人民法院报》采访时,习近平同志谈到,“不要忽视一个微小的案件,一个人一生很可能只接触一个案件、进一次法院,但会影响一个人对整个司法机关的认识,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这些重要论述同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论断是高度一致的。
5.明确提出“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的社会”,将法治社会建设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法治社会在“法治浙江”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2005年11月,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时,就明确提出要“以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为载体,努力建设民主健全、法治完备、公共权力运行规范、公民权利切实保障的法治社会”,从而把“法治社会”建设提到了战略高度。2006年2月,习近平同志在省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上指出,法治的力量不仅在于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法治更深层次的力量表现在向社会输送公平正义价值观,重建社会信任,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在“平安浙江”建设过程中,习近平同志也明确将建设法治社会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的治本之道,提出“实现社会和谐有赖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循。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的调整范围,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切实的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这种对现代开放社会良好秩序形成机制的深刻洞察,对法治在现代文明社会所扮演的角色的深刻认识,无疑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凸显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地位,作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战略部署提供了重要的思想理论准备。
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是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治精神、法治信仰。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他高度重视普法工作,认为普及公民法制教育、形成全社会法治风尚,对建设“法治浙江”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强调“要通过弘扬法治文化,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融入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努力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这些有关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同志坚定的法治信仰。
6.明确提出“确保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习近平同志强调,建设“法治浙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尊重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治浙江”建设分别围绕“完善保障公民权益的体制机制”“健全权利救济和维护机制”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一系列部署,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民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针对如何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问题,2005年8月,习近平同志在调研义乌工会社会化维权实践时提出,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工作中注重维护群众合法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同时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合法理性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维权工作作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社会的重要内容。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了科学维权问题,要求坚持依法办事,把维权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他指出:“现在上访群众多,尤其是上访中的涉法案件多,很多就是因为群众不知道应该去打‘官司’,怎样去打‘官司’,或者经济条件所限打不起‘官司’。这就需要党和政府履行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重要职责。确保让每一位群众遇到矛盾之时先去调解,调解不成也愿意打‘官司’,懂得打‘官司’,打得起‘官司’,信得了打‘官司’的最终结果。”只有老百姓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他们才能逐步树立起法律信仰。
7.明确提出“基层民主越健全,社会越和谐”的重要论断,着力形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机制。“法治浙江”实践的一个显著特色,是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有序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习近平同志指出,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法律和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人民赋予的权力和民主程序制定法律,使各项法律制度符合人民的意愿、利益和要求。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把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纳入法治化轨道,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006年2月,习近平同志在省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上指出,要“把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包括人的权利、人的利益、人的安全、人的自由、人的平等、人的发展等,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公民的政治参与既能够在具体的制度上得到保障,又能够在有序的轨道上逐步扩大”。
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就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习近平同志非常重视发挥民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的作用,他强调指出,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是实现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基层民主越健全,社会就越和谐。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要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就要大力提高通过民主方法来解决基层矛盾的能力,自觉加强民主作风的修养,不断创新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综合采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和民主协商等多种手段,提高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控制在局部的能力。立足于浙江基层民主实践取得的丰富经验,习近平同志指出民主选举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核心内容。他纠正了将民主等同于选举的错误观念,认为民主选举仅仅是民主政治的第一步,“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同“民主选举”一样重要、一样关键。民主的管理、决策、监督,不仅能保障民主选举的成果,而且可以解决民主选举尚不完善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习近平同志对民主政治建设的这些重要论述,不仅推动了浙江基层社会形成法治社会建设与民主政治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良性互动关系,而且为党的十八大以后将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一道确立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实现形式,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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