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浙江”建设的探索和实践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习近平同志在推进“法治浙江”建设过程中对法治问题的深入思考,不仅为“法治浙江”实践的不断深化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而且为探索形成具有深邃思想内涵、严谨理论品格、鲜明时代特征、务实实践导向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1.始终将法治作为党执政的基本方略,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的总体要求。2006年2月,习近平同志在省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上谈到“法治浙江”建设的指导思想时,就曾明确指出,“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社会是人民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法治为党的执政提供基本方式,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制度之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制度支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基本保障,为参与经济全球化提供必要条件”。这实际上已经把法治提升到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战略高度。
“法治浙江”是全国范围内最早将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同地方法治建设有机结合在一起,就全面提升地方治理的法治化水平率先进行的总体部署,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同志坚持先行先试、走在前列的政治担当。他曾明确指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一些地方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方面创造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我们完全有基础、有条件、有责任在法治建设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前列的客观需要,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他强调,“法治浙江”建设的目的,就是要通过逐步“实现浙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不断提高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水平”。显然,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对法治建设在国家治理中重大作用的深刻认识和“法治浙江”的先行探索,为他在党的十八大之后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目标,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将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以及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和实践基础。
2.始终将法治建设作为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的战略定位。习近平同志在推动“法治浙江”建设的过程中,从一开始就将“法治浙江”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浙江实践的总体布局之中进行谋划。2003年7月提出“八八战略”时,就将法治建设纳入其中。2006年4月,习近平同志在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指出,“省委提出并推进‘法治浙江’建设,是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对浙江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进一步完善”。他强调,建设“法治浙江”与党的十六大以来省委作出的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有机构成了我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总体布局。“法治浙江”建设以提高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水平为总目标,致力于形成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的良性互动,形成法治建设的整体合力。为此, “法治浙江”围绕推进社会各方面活动的法制化和制度化,确定了十个方面的工作任务,充分体现了法治建设的系统性、全面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坚持把法治问题放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战略全局中来加以思考和把握,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其中之一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党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方略“十四个坚持”之一。显然,“法治浙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中的战略定位,及其与其他重大战略相辅相成的内在关系,同全面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定位是完全一致的。这反映出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的基础性、支撑性、引领性作用,始终把依法治国摆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关键位置。
3.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的根本方针。2006年4月,在审议建设“法治浙江”决定时,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我们在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中,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阐述了在新时代“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新内涵和新意义,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三统一”理论。他首次把“三统一”凝练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他强调“三统一”的根本与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三统一”的汇合点、凝聚点和根本制度安排。可以说,从“法治浙江”到“法治中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贯穿始终的主线。
4.始终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的基本原则。“法治浙江”把“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作为基本原则,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律和道德,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各自起着不可替代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律与道德、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关系作出了进一步的阐述。2014年10月,他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的支持,道德的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蕴含着深厚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精髓,成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的鲜明特色。
5.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的人民情怀。“法治浙江”将“以人为本”确立为基本原则。习近平同志强调,“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法律和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人民赋予的权力和民主程序制定法律,使各项法律制度符合人民的意愿、利益和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深化发展了关于执法为民和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2014年10月,他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明确规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从在浙江工作期间提出“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在本质要求上的一脉相承。
6.始终坚持在法治建设中发挥党总揽全局的制度优势,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在推进“法治浙江”建设过程中,习近平同志一再强调,“建设‘法治浙江’,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为充分发挥党的领导这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大优势,省委成立了建设“法治浙江”领导小组,习近平同志亲自担任组长,有关省领导担任副组长,每年召开工作会议,部署检查相关工作,为全面落实“法治浙江”建设各项任务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在习近平同志的带动下,各级党委书记都担任了同级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形成了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推进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明确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专门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这无疑也凝结着“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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