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庭审现场。 浙江在线记者 钱璐斌 于诗奇 摄
二、浙江深入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实践成效
十多年来,历届省委坚决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论述,坚持把建设“法治浙江”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探索构建了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分口负责,逐级逐层抓落实的法治建设工作体制机制,在不断发展党内民主,有效开展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同时,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浙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成为全国公认的法治化程度最高的省份之一。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在浙江的实践不断推进,政治文明建设逐步加强。“法治浙江”建设十多年来,历届省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同时,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着力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省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选举任免权。2009年6月,省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从制度上保障了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2014年12月,省委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对“支持和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作了详细部署。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要求,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切实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保证了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更加完善。2007年1月,省委出台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把坚持与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2009年7月,省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意见》,细化了政治协商的内容,丰富了政治协商的形式,完善了政治协商的程序,明晰了协商主体的责任,是全国第一个省级党委制定的专门规范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制度性文件。2013年11月,省委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从制度机制层面对政协政治协商加以规范,增强了政治协商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历届省政协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不断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浙江的坚持和完善。
2.地方立法不断加强,法治之基逐渐夯实。不断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浙江的有效贯彻落实,最大限度地解决了应当由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解决的各种问题。2003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府新制定、修订和废止了大量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其中,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新制定地方性法规150件,批准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报批的法规、单行条例242件,省政府新制定政府规章161件,为浙江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与此同时,顺应浙江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的需要,浙江通过实施立法草案出台前评估、立法后评估、法规规章项目公开征集、全面推行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制度等,进一步提升了立法科学化水平;通过立法公开和立法听证两个层面的一系列探索,进一步提升立法民主化水平;通过制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程序》《关于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等,进一步提升了立法规范化水平。
3.依法行政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显著。“法治浙江”建设十多年来,围绕“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强化行政权力制约监督”,浙江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特别是通过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基本理顺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为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奠定了良好基础。目前,浙江已成为“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最强”的省份之一。
在规范行政行为方面,通过不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行政综合执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权改革,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的体制和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等等,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目前,严格、依法、公正、文明的习惯和风气正在全省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中逐渐形成。
在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方面,浙江通过制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及其相关配套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动态、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通过制定《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构建了“部门全覆盖、事项全公开、过程全规范、结果全透明、监督全方位”的权力运行新机制,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
4.司法职能不断完善,保障了社会公平和正义。浙江以司法理念的及时更新和全面深化改革为内生动力,锐意改革创新,先后推出“三项承诺”“八项司法”和“三大机制”等一系列创新举措,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司法改革,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和公信力。2006年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人民作出了三项承诺:“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努力做到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努力做到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没有关系得不到保护。”2009年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人民作出了“抓好八项司法,服务科学发展”的承诺,在实现法院自身科学发展的同时有效提升和促进了法院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成效。2016年9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着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设法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实现了让案件立得进、办得出,让解决纠纷的渠道更多、效率更高、效果更好,树立了诉讼服务的浙江品牌。“三项承诺”“八项司法”和“三大机制”建设,体现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体现了人民法院以改革精神破解司法难题的决心和信心,取得了显著成效。2003年以来,全省法院各年度的案件审结数、案件执结数、人均结案数均位居全国各省市区前四位,有些年度的若干指标甚至位居全国第一。
5.以人为本理念得到弘扬,人民权益不断得到尊重和保障。省委始终把习近平同志提出的以人为本、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作为“法治浙江”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立法机关始终坚持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在立法项目选定和具体立法过程中,充分体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把解决民生问题放在立法的重要位置,把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立法的重要考量。人民法院始终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努力让司法公正以看得见、摸得着、可预测的方式得以实现。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率先提出并践行以“规范、理性、文明”为核心的绿色司法理念,坚持传承和弘扬“枫桥经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行政执法机关不断加强执法体制改革和执法工作机制建设,着力提升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有效规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执法不规范、执法不透明等行为。司法行政机关不断加强对法律服务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能,有力地促成了“以法律服务于人民”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和保障机制,不断扩大援助范围,努力做到“应援尽援”,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权益。
6.基层民主不断深化,有力地促进了基层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基层民主创新实践呈现出高度活跃的态势,涌现出了以温岭市“民主恳谈”等为代表的,在全国产生广泛影响的一批成功典型。2004年,武义县后陈村首创村务监督委员会。2005年6月,习近平同志赴武义进行了专题调研,肯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创举“是农村基层民主的有益探索,符合基层民主管理的大方向”。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吸纳了这一成功经验。2011年2月,习近平同志再次批示,“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浙江在这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可供借鉴。”
基层民主的深化,有力地促进了基层治理的法治化。2003年,浙江在全国率先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在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基层法治化水平、增强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2007年开始,浙江开展法治市、法治县(市、区)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2011年,省委还制定了《关于加强“法治浙江”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健全了法治基层基础建设长效机制。目前,全省共有“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109个、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119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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