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浙江的萌发与实践·法治篇
从“法治浙江”到“法治中国”
2018年07月22日 15:08:07 来源: 浙江在线 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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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将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宏大目标,系统地阐发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理念、整体思路和总体战略。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奠定了思想基础,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理论依据和实践遵循。

  伟大的思想源自于实践创新与理论创新的良性互动。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针对浙江“先成长先烦恼”的现实挑战,坚持先行先试,率先就省域层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战略布局进行探索,作出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决策。围绕“法治浙江”的决策和实施,习近平同志就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重大原则、基本路径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推动浙江走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前列,也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的形成发展提供了直接的思想准备和实践经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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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农村法律顾问在后陈村宣讲宪法修正案。(视觉中国 供图)

  一、习近平同志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论述和战略决策

  新世纪以来,浙江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这一时期既是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城乡发展不协调、区域发展不平衡、收入差距扩大以及利益关系调整等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迫切需要在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予以解决。习近平同志就此进行了深入探索,在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等重大决策部署中,都将法治建设作为重要内容。2004年9月,习近平同志批示要求研究建设“法治浙江”问题,随后亲自主持建设“法治浙江”重点调研课题,组织14个省级部门和单位开展系统调研。2006年4月,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在省域层面的实践探索。《决定》提出的建设“法治浙江”的“五项基本原则”“三个坚持”“四个加强”和“一个确保”,构成了习近平同志关于建设“法治浙江”决策部署的核心内容。

  1.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浙江”“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旗帜鲜明地坚持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贯穿习近平同志“法治浙江”探索实践最鲜明的主线。2006年2月,习近平同志在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上强调,“建设‘法治浙江’,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在同年4月的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习近平同志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习近平同志明确强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在实践中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习近平同志还特别指出,要旗帜鲜明地反对那种假借民主、假借法治来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这些都鲜明地体现了习近平同志在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向上的高度政治自觉,为“法治浙江”实践全面贯彻党的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明确的思想指导。

  2.明确提出“立法是法治的基础”,要加强法规和规章建设,着力健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通过法规和规章建设来完备社会主义法制,指出,“立法是法治的基础。要根据宪法和立法法,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前列的要求,加快地方立法步伐,不断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法治浙江”把“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确定为八大任务之一,并分别从“健全法规规章”“完善立法机制”和“提高立法质量”三个层面作出部署。2003年8月,习近平同志在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作了具体论述:一是立法要为发展服务,“为发展创造一个必备的法制环境,这是地方立法工作的主攻方向”。二是立法要有地方特色,“必须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充分发挥其补充、先行、创制的作用,体现地方特色,提高针对性、可操作性,防止照搬照抄、搞‘大而全’、‘小而全’”。三是立法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地方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四是立法要体现时代性,“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此外,习近平同志还分别就地方立法的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建设、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等提出了要求,这些都很好地适应了浙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法治秩序提出的内在要求。

  3.明确提出“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浙江’的关键所在”,着力将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树立职权法定的理念,使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符合法律的目的,使每一个执法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使每一个行为都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一切违法行为都要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追究,做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要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切实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

  依法行政是行政方式以及领导干部思维方式、工作方式的一场革命。在“法治浙江”建设中,习近平同志将领导干部依法执法、依法办事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中之重,一再强调,“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只有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真正成为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和执行者,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执法、依法办事,才能让老百姓服气,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在全面加强法治政府、信用政府建设的过程中,习近平同志还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提高治理能力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提出,强调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通过法律制度来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这些重要论述同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思想高度契合。

  4.明确提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高度重视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着力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司法保障。习近平同志指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2006年6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法制日报》发表了题为《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浙江”建设》的文章,对“法治浙江”实践的公平正义价值追求作了系统的阐述,提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美和谐,是“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的所在。要通过加强法治建设,使各级机关做维护社会公正的坚强保障者。加强对执法、司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体系,规范公共权力运作,及时发现和解决严重影响社会公正公平的问题。尤其要注重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起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

  为将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落到实处,习近平同志强调,关键是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规范审判行为和检察执法行为,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群众看我们党、看我们的政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看我们法院、检察院办案是否公正、高效,有无贪赃枉法”。2006年3月5日接受《人民法院报》采访时,习近平同志谈到,“不要忽视一个微小的案件,一个人一生很可能只接触一个案件、进一次法院,但会影响一个人对整个司法机关的认识,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这些重要论述同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论断是高度一致的。

  5.明确提出“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的社会”,将法治社会建设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法治社会在“法治浙江”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2005年11月,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时,就明确提出要“以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为载体,努力建设民主健全、法治完备、公共权力运行规范、公民权利切实保障的法治社会”,从而把“法治社会”建设提到了战略高度。2006年2月,习近平同志在省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上指出,法治的力量不仅在于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法治更深层次的力量表现在向社会输送公平正义价值观,重建社会信任,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在“平安浙江”建设过程中,习近平同志也明确将建设法治社会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的治本之道,提出“实现社会和谐有赖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循。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的调整范围,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切实的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这种对现代开放社会良好秩序形成机制的深刻洞察,对法治在现代文明社会所扮演的角色的深刻认识,无疑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凸显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地位,作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战略部署提供了重要的思想理论准备。

  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是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治精神、法治信仰。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他高度重视普法工作,认为普及公民法制教育、形成全社会法治风尚,对建设“法治浙江”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强调“要通过弘扬法治文化,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融入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努力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这些有关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同志坚定的法治信仰。

  6.明确提出“确保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习近平同志强调,建设“法治浙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尊重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治浙江”建设分别围绕“完善保障公民权益的体制机制”“健全权利救济和维护机制”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一系列部署,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民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针对如何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问题,2005年8月,习近平同志在调研义乌工会社会化维权实践时提出,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工作中注重维护群众合法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同时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合法理性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维权工作作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社会的重要内容。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了科学维权问题,要求坚持依法办事,把维权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他指出:“现在上访群众多,尤其是上访中的涉法案件多,很多就是因为群众不知道应该去打‘官司’,怎样去打‘官司’,或者经济条件所限打不起‘官司’。这就需要党和政府履行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重要职责。确保让每一位群众遇到矛盾之时先去调解,调解不成也愿意打‘官司’,懂得打‘官司’,打得起‘官司’,信得了打‘官司’的最终结果。”只有老百姓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他们才能逐步树立起法律信仰。

  7.明确提出“基层民主越健全,社会越和谐”的重要论断,着力形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机制。“法治浙江”实践的一个显著特色,是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有序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习近平同志指出,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法律和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人民赋予的权力和民主程序制定法律,使各项法律制度符合人民的意愿、利益和要求。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把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纳入法治化轨道,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006年2月,习近平同志在省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上指出,要“把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包括人的权利、人的利益、人的安全、人的自由、人的平等、人的发展等,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公民的政治参与既能够在具体的制度上得到保障,又能够在有序的轨道上逐步扩大”。

  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就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习近平同志非常重视发挥民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的作用,他强调指出,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是实现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基层民主越健全,社会就越和谐。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要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就要大力提高通过民主方法来解决基层矛盾的能力,自觉加强民主作风的修养,不断创新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综合采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和民主协商等多种手段,提高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控制在局部的能力。立足于浙江基层民主实践取得的丰富经验,习近平同志指出民主选举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核心内容。他纠正了将民主等同于选举的错误观念,认为民主选举仅仅是民主政治的第一步,“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同“民主选举”一样重要、一样关键。民主的管理、决策、监督,不仅能保障民主选举的成果,而且可以解决民主选举尚不完善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习近平同志对民主政治建设的这些重要论述,不仅推动了浙江基层社会形成法治社会建设与民主政治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良性互动关系,而且为党的十八大以后将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一道确立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实现形式,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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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庭审现场。 浙江在线记者 钱璐斌 于诗奇 摄

  二、浙江深入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实践成效

  十多年来,历届省委坚决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论述,坚持把建设“法治浙江”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探索构建了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分口负责,逐级逐层抓落实的法治建设工作体制机制,在不断发展党内民主,有效开展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同时,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浙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成为全国公认的法治化程度最高的省份之一。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在浙江的实践不断推进,政治文明建设逐步加强。“法治浙江”建设十多年来,历届省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同时,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着力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省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选举任免权。2009年6月,省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从制度上保障了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2014年12月,省委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对“支持和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作了详细部署。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要求,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切实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保证了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更加完善。2007年1月,省委出台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把坚持与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2009年7月,省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意见》,细化了政治协商的内容,丰富了政治协商的形式,完善了政治协商的程序,明晰了协商主体的责任,是全国第一个省级党委制定的专门规范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制度性文件。2013年11月,省委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从制度机制层面对政协政治协商加以规范,增强了政治协商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历届省政协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不断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浙江的坚持和完善。

  2.地方立法不断加强,法治之基逐渐夯实。不断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浙江的有效贯彻落实,最大限度地解决了应当由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解决的各种问题。2003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府新制定、修订和废止了大量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其中,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新制定地方性法规150件,批准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报批的法规、单行条例242件,省政府新制定政府规章161件,为浙江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与此同时,顺应浙江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的需要,浙江通过实施立法草案出台前评估、立法后评估、法规规章项目公开征集、全面推行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制度等,进一步提升了立法科学化水平;通过立法公开和立法听证两个层面的一系列探索,进一步提升立法民主化水平;通过制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程序》《关于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等,进一步提升了立法规范化水平。

  3.依法行政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显著。“法治浙江”建设十多年来,围绕“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强化行政权力制约监督”,浙江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特别是通过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基本理顺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为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奠定了良好基础。目前,浙江已成为“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最强”的省份之一。

  在规范行政行为方面,通过不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行政综合执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权改革,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的体制和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等等,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目前,严格、依法、公正、文明的习惯和风气正在全省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中逐渐形成。

  在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方面,浙江通过制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及其相关配套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动态、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通过制定《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构建了“部门全覆盖、事项全公开、过程全规范、结果全透明、监督全方位”的权力运行新机制,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

  4.司法职能不断完善,保障了社会公平和正义。浙江以司法理念的及时更新和全面深化改革为内生动力,锐意改革创新,先后推出“三项承诺”“八项司法”和“三大机制”等一系列创新举措,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司法改革,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和公信力。2006年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人民作出了三项承诺:“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努力做到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努力做到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没有关系得不到保护。”2009年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人民作出了“抓好八项司法,服务科学发展”的承诺,在实现法院自身科学发展的同时有效提升和促进了法院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成效。2016年9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着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设法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实现了让案件立得进、办得出,让解决纠纷的渠道更多、效率更高、效果更好,树立了诉讼服务的浙江品牌。“三项承诺”“八项司法”和“三大机制”建设,体现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体现了人民法院以改革精神破解司法难题的决心和信心,取得了显著成效。2003年以来,全省法院各年度的案件审结数、案件执结数、人均结案数均位居全国各省市区前四位,有些年度的若干指标甚至位居全国第一。

  5.以人为本理念得到弘扬,人民权益不断得到尊重和保障。省委始终把习近平同志提出的以人为本、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作为“法治浙江”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立法机关始终坚持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在立法项目选定和具体立法过程中,充分体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把解决民生问题放在立法的重要位置,把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立法的重要考量。人民法院始终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努力让司法公正以看得见、摸得着、可预测的方式得以实现。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率先提出并践行以“规范、理性、文明”为核心的绿色司法理念,坚持传承和弘扬“枫桥经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行政执法机关不断加强执法体制改革和执法工作机制建设,着力提升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有效规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执法不规范、执法不透明等行为。司法行政机关不断加强对法律服务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能,有力地促成了“以法律服务于人民”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和保障机制,不断扩大援助范围,努力做到“应援尽援”,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权益。

  6.基层民主不断深化,有力地促进了基层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基层民主创新实践呈现出高度活跃的态势,涌现出了以温岭市“民主恳谈”等为代表的,在全国产生广泛影响的一批成功典型。2004年,武义县后陈村首创村务监督委员会。2005年6月,习近平同志赴武义进行了专题调研,肯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创举“是农村基层民主的有益探索,符合基层民主管理的大方向”。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吸纳了这一成功经验。2011年2月,习近平同志再次批示,“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浙江在这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可供借鉴。”

  基层民主的深化,有力地促进了基层治理的法治化。2003年,浙江在全国率先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在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基层法治化水平、增强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2007年开始,浙江开展法治市、法治县(市、区)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2011年,省委还制定了《关于加强“法治浙江”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健全了法治基层基础建设长效机制。目前,全省共有“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109个、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1196个。


  三、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浙江”建设的探索和实践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习近平同志在推进“法治浙江”建设过程中对法治问题的深入思考,不仅为“法治浙江”实践的不断深化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而且为探索形成具有深邃思想内涵、严谨理论品格、鲜明时代特征、务实实践导向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1.始终将法治作为党执政的基本方略,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的总体要求。2006年2月,习近平同志在省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上谈到“法治浙江”建设的指导思想时,就曾明确指出,“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社会是人民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法治为党的执政提供基本方式,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制度之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制度支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基本保障,为参与经济全球化提供必要条件”。这实际上已经把法治提升到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战略高度。

  “法治浙江”是全国范围内最早将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同地方法治建设有机结合在一起,就全面提升地方治理的法治化水平率先进行的总体部署,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同志坚持先行先试、走在前列的政治担当。他曾明确指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一些地方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方面创造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我们完全有基础、有条件、有责任在法治建设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前列的客观需要,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他强调,“法治浙江”建设的目的,就是要通过逐步“实现浙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不断提高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水平”。显然,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对法治建设在国家治理中重大作用的深刻认识和“法治浙江”的先行探索,为他在党的十八大之后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目标,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将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以及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和实践基础。

  2.始终将法治建设作为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的战略定位。习近平同志在推动“法治浙江”建设的过程中,从一开始就将“法治浙江”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浙江实践的总体布局之中进行谋划。2003年7月提出“八八战略”时,就将法治建设纳入其中。2006年4月,习近平同志在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指出,“省委提出并推进‘法治浙江’建设,是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对浙江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进一步完善”。他强调,建设“法治浙江”与党的十六大以来省委作出的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有机构成了我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总体布局。“法治浙江”建设以提高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水平为总目标,致力于形成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的良性互动,形成法治建设的整体合力。为此, “法治浙江”围绕推进社会各方面活动的法制化和制度化,确定了十个方面的工作任务,充分体现了法治建设的系统性、全面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坚持把法治问题放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战略全局中来加以思考和把握,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其中之一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党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方略“十四个坚持”之一。显然,“法治浙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中的战略定位,及其与其他重大战略相辅相成的内在关系,同全面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定位是完全一致的。这反映出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的基础性、支撑性、引领性作用,始终把依法治国摆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关键位置。

  3.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的根本方针。2006年4月,在审议建设“法治浙江”决定时,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我们在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中,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阐述了在新时代“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新内涵和新意义,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三统一”理论。他首次把“三统一”凝练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他强调“三统一”的根本与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三统一”的汇合点、凝聚点和根本制度安排。可以说,从“法治浙江”到“法治中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贯穿始终的主线。

  4.始终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的基本原则。“法治浙江”把“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作为基本原则,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律和道德,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各自起着不可替代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律与道德、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关系作出了进一步的阐述。2014年10月,他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的支持,道德的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蕴含着深厚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精髓,成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的鲜明特色。

  5.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的人民情怀。“法治浙江”将“以人为本”确立为基本原则。习近平同志强调,“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法律和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人民赋予的权力和民主程序制定法律,使各项法律制度符合人民的意愿、利益和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深化发展了关于执法为民和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2014年10月,他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明确规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从在浙江工作期间提出“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在本质要求上的一脉相承。

  6.始终坚持在法治建设中发挥党总揽全局的制度优势,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在推进“法治浙江”建设过程中,习近平同志一再强调,“建设‘法治浙江’,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为充分发挥党的领导这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大优势,省委成立了建设“法治浙江”领导小组,习近平同志亲自担任组长,有关省领导担任副组长,每年召开工作会议,部署检查相关工作,为全面落实“法治浙江”建设各项任务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在习近平同志的带动下,各级党委书记都担任了同级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形成了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推进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明确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专门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这无疑也凝结着“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实践经验。

  四、自觉肩负起浙江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萌发地的使命担当,不断深化法治浙江建设

  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作出的建设“法治浙江”的决策部署,开启了省域层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创新实践,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了有益的地方探索。这是浙江极其宝贵的精神财富,是指引浙江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砥砺前行的行动指南。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新的历史方位既对“法治浙江”建设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也为进一步推进浙江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浙江正按照党的十九大的部署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在提升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努力建设法治浙江”的目标要求,不断全面提升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法治化水平,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作出浙江应有的贡献。

  1.进一步增强“四个自信”,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和法治道路,将法治精神落实到“两个高水平”建设的各领域各环节。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不断提高依宪执政水平,确保党的主张贯彻落实到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进一步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努力使法治成为浙江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统筹推进,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同时加强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度。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政协和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好政法战线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

  2.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浙江的生动实践,健全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的运行机制。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统筹推进各级人大工作和建设,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支持人民政协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加强和改进党对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领导,不断增强群团工作和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3.进一步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浙江法治建设继续走在前列。加强和改进党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特别是社会治理和民生领域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问责机制建设。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各项措施,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健全社会“大普法”工作格局,进一步夯实法治社会的基础。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让法治信仰根植人民心中,让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做宪法法律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4.进一步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努力使法治成为浙江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改革和法治两轮驱动,梳理总结依法执政实践的新鲜经验,以法规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同时以改革为动力进一步推进依法执政。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以数字政府和政府行为标准化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引导和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增强与依法执政要求相匹配的法治素养、法治能力,增强尊崇法治、敬畏法律的必备素质,增强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的行动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好地履行推进依法执政的职责。

  5.进一步把“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贯穿于“法治浙江”建设全过程各领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感。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到“法治浙江”建设全过程、各领域,不断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高质量高标准多样化法治需要与法治供给能力不足以及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6.进一步强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与法治建设的联动机制,不断提升基层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健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增强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良性互动。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后陈经验”,总结推广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基层治理经验,充分调动和引导基层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村规民约等各种治理资源的作用。推进新时代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在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广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将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基层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课题负责人:何显明 陈柳裕)

标签: 习近平;法治;法治建设;法治浙江;人民群众 责任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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