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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15起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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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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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18:37:45 来源:浙江在线 通讯员 市闻 记者 李心怡

  浙江在线2月13日讯(通讯员 市闻 记者 李心怡)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市场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在开展2024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中,聚焦网络、民生、商业秘密保护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全年共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执法332次,普法宣传、合规培训1395次,立案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1534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以案释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度15起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执法人员正在企业开展检查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供图

  案例1: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某泵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5月7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浙江某泵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10家网店在销售水泵商品过程中,均存在刷单行为。当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刷单炒信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提高其自营网店商品销量,预先编制商品的购买链接、搜索关键词等内容,发送给网络刷手,通过虚增商品销量和虚假提高搜索排名的形式,获取平台流量,吸引消费者关注和下单。自2023年1月起,当事人10家自营网店共虚增交易订单63141笔,虚增交易金额3847万余元。2024年8月19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95万元。

  案例2: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4年1月18日,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宣传册、官网、微信公众号上标称其销售的“太阳神灯”商品杀菌率高达92.7%,具有预防风寒感冒、改善失眠和糖尿病等功效,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性能、功效的相关依据。2024年1月29日,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自2023年5月起,当事人通过来店体验、举办沙龙等形式,向群众推销“太阳神灯”商品,上述宣传内容无检测或实验数据,无科学依据。当事人共销售含有上述虚假宣传内容的“太阳神灯”2582台,销售额约2112.2156万元。2024年7月8日,安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

  案例3: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某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5月8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浙江某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向消费者宣传的整屋定制项目与实际交付的整屋定制项目成品差异巨大。2024年5月14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自2023年11月起,当事人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途径,向消费者宣称其为源头生产企业,低价包材料包安装进行全屋整装,吸引消费者前往厂区实地考察,并在厂区设置了整屋定制样板间。当事人在现场向消费者宣称购买的整屋定制项目包括了该样板间所有家电、软硬装及全部安装施工工程,但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未书面明确相关装修项目明细,仅口头承诺交付成品与样板房装修保持一致,然而在实际交付给消费者的成品中部分电器和软硬装缺失。2024年11月20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

  案例4:武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金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4年4月15日,武义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武义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通报金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嫌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2024年4月18日,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7月份起自建网站,以收费服务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在相关电商、社交平台增加点赞、好评、粉丝等数量,虚假提升自身商品竞争力,欺骗、误导消费者,谋取非法利益。2024年8月16日,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5:江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山市某医疗器械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4年7月4日,江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播放视频课件、口头讲解、微信群聊等形式,宣称其经营的净水器、制氢机可以治疗息肉、心脑血管疾病、肺结节、鼻炎、解烟酒毒性、糖尿病,癌症肺转移,风湿,头痛,眩晕的作用。2024年8月8日,江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净水器、氢康宝制氢机均为普通电器,非医疗器械,不得宣传具有疾病治疗功能,但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上述产品具有多种疾病治疗功能。2024年11月28日,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案例6: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某汽车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3年9月26日,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杭州某汽车有限公司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查处。2023年10月18日,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系汽车销售企业,其销售的部分轻型自卸货车存在整备质量超重问题,为使相关车辆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进入销售市场,当事人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向某检测站工作人员王某行贿(该检测站被判处罚金20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利用王某职务影响力,采取用标准车厢代替超重车厢的非法手段通过检测,共非法检测车辆470辆,向某检测站工作人员行贿金额共19.5万元。2024年2月8日,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5万元。

  案例7: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4年4月19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材料,掌握了宁波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医疗设备销售过程中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违法线索。2024年4月23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自2021年,当事人先后多次通过加油充值卡、香烟提货券等形式,向区医疗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刘某(另案处理)行贿,利用刘某职务影响力,中标区某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从中获利共218223.84元,向刘某行贿金额7万元。2024年7月12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18223.84元,处罚款10万元。

  案例8: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葛某某收受商业贿赂案

  2024年3月18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建议县市场监管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葛某某受贿的行为查处。2024年3月26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对葛某某涉嫌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2018年至2024年间任某公司品质检验部经理,主要负责公司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于2020年认识铝扣板生产经营者杨某某(另案处理)。当事人多次收受杨某某财物,利用自身的影响力为其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当事人任职的某公司多次购入杨某某提供的假冒伪劣铝扣板,当事人共收受杨某某财务贿赂7.9万元(当事人在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退出该7.9万元违法所得)。2024年5月20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2万元。

  案例9: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3年12月5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标注某英文字母标识的运动鞋1350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鞋类产品两侧使用该英文字母标识是某体育运动公司鞋类产品的特有装潢,执法人员对该1350双运动鞋进行查封。2023年12月14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实施混淆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自2023年2月起,当事人在部分生产的运动鞋上突出标注该英文字母标识,对某体育用品公司的鞋类产品进行混淆,共生产该类混淆鞋类产品1800双,已销售450双,剩余1350双已被查封。2024年2月4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的1350双运动鞋,处罚款1.5万元。

  案例10: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3年12月19日,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在某电商平台“双十二”购物活动期间,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展的家电有奖销售存在虚假行为。2023年12月28日,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9日在其自营的某电商平台家居电器旗舰店上架“双十二”有奖促销活动,并在活动页面注明中奖的80名商品购买者可以收到1000元红包,但实际上当事人公布的80个中奖名单中有79个为虚构人名。2024年5月14日,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2万元。

  案例11: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余某某商业诋毁案

  2024年4月28日,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管局收到上海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举报,反映某网络大V余某某在知乎、抖音、微信公众号等多家平台发表不实言论,对该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024年5月9日,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商业诋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化妆品销售活动,在多家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并经常在有关电商、社交平台对各类化妆品进行点评、推荐,粉丝数最高达到百万。当事人与上海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业竞争关系,多次在某平台上对上海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化妆品发表“跟良心完全不沾边、与医院勾结、花大钱打进医院”等不实言论,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2024 年6月4日,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30万元。

  案例12: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鲁某某及余姚某贸易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3年9月12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余姚某贸易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鲁某某涉嫌非法获取原单位商业秘密,并通过余姚某贸易公司进行出口贸易获利。当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对鲁某某和余姚某贸易公司分别立案调查。经查明,鲁某某与原单位在工作期间签署过《保密协议》,离职后又与原单位签署《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原单位有严格的相关保密制度与保密措施,相关经营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2020年至2022年6月期间,余姚某贸易公司非法使用鲁某某提供的商业秘密,开展出口贸易额134.4万元,余姚某贸易公司、鲁某某违法所得分别为10688.41元和42753.64元。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24年4月7日责令余姚某贸易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688.41元,处罚款10万元;于2024年4月24日责令鲁某某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2753.64元,处罚款10万元。

  案例13: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4年2月29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办公硬盘里和公司员工王某U盘里,存有温州某生化阀门有限公司的经营信息等相关文件,涉嫌侵犯商业秘密。2024年3月6日,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和王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王某为温州某生化阀门有限公司原员工,在2022年6月份离职时私自复制了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于2023年1月进入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并将相关商业秘密提供给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商业用途。王某在温州某生化阀门有限公司就职期间,与该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明确保密内容与责任,王某窃取的经营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2024年6月12日,龙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责令王某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案例14: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唐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3年9月7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接到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唐某某将该公司的图纸拍照后出售给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2023年9月8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对唐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唐某某为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原员工,在职期间与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过相关保密协议,该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保密制度与措施。2021年至2023年期间,唐某某以拍照方式窃取公司内部图纸,并通过微信将图纸照片或PDF文件发给10个企业客户,获利12026元。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内部图纸采取了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2024年4月28日,金塘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唐某某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026元,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案例15:台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钱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4年4月18日,台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钱某等3人意图窃取台州某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的某新型生物降解材料生产技术,侵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快速处置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机制,联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经查明,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钱某等3人,利用为台州某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检修设备的机会,趁机翻墙潜入某新型生物降解材料的生产车间,对关键设备进行测量偷拍,窃取产品配方。台州某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对某新型生物降解材料的生产技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鉴于钱某等3人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2024年4月19日,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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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市场;案例责任编辑:吴珂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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