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9日讯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等相关事项。交通运输部对此进行了权威解读。
■ 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明确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工作有关服务方应掌握的政策要点与具体实施内容,帮助纳税人充分理解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及相关规定,顺利获取通行费电子发票,更加及时充分地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本《公告》。
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具,满足了车辆号牌与通行记录的准确对应,最大限度方便了纳税人获取发票和实现税款抵扣,打通了收费公路行业落实营改增改革“最后一公里”,真正实现了“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 主要内容
①明确了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和票样
②明确了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的流程
③明确了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基本规定
④明确了与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
⑤明确了发票服务平台上线时间及相关业务咨询、投诉渠道
■ 重点说明
此次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适用于我省ETC卡和货车(非现金)支付卡,通行费97折。
● 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不再开具纸质票据,通过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
● 客户注册发票服务平台时,应当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收费公路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 客户在绑定ETC卡到注册账户时,如遇校验信息不通过,应当联系ETC卡客户服务机构(发卡方)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相关信息有误或变更,请尽快携带相关证件前往服务网点变更信息。服务网点信息可在我省ETC网站www.zjetc.cn、“浙江ETC”APP、“浙江ETC”微信公众号中查询。
如有疑问,可致电省ETC中心:(0571)56920676。
● ETC预付费(储值卡)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 单次缴费通行收费公路后可能会取得多张通行费电子发票,但电子发票合计金额和用户实际交费金额一致。
● 一个月内多次通行相同路段的,可以汇总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
● 收费公路通行费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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