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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电动车新政,最高时速25公里且不得改装
新国标明年4月15日起实施,购买到不符合标准的,有权退货或更换 已有超标电动车备案后有三年过渡期
2018年11月28日 07:35:53 来源: 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记者 吴崇远

  浙江在线11月28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崇远)因为方便快捷、环保低碳,电动自行车如今已经成了老百姓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然而,在给人们带来便捷出行的同时,电动自行车也存在着安全隐患和难以规范管理等突出问题,比如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长时间充电容易引发火灾隐患等等。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秩序,治理乱象,这些年公安交警部门加大了对以电动自行车为主的非机动车管理力度,国家有关部门也相应从源头上来治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

  2018年1月16日,国家工信部、国家标准委正式向社会公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正式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昨天,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以及过渡期有关工作安排。

  新国标明年4月15日起实施

  出厂后不得改装

  浙江是全国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生产基地和消费大省。早在1984年,浙江第一款电动自行车就已经面世。从1998年浙江发布第一个《准许在全省上牌的产品目录》以来,目前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2000万辆,取得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约150家。2017年,全省电动自行车产量达850万辆,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在全国各省(市)中排名第三。同时,浙江也是全国电动自行车零部件的生产基地,蓄电池、塑料件、电机等零部件产量占全国总量的50-80%。

  但电动自行车也存在安全隐患和难以规范管理等突出问题。比如,目前大部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与整车重量指标接近或达到电动轻便摩托车,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由此引发的交通安全、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多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委会修订发布了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决定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管理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

  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作了较大调整(见图):

  一是增加了防篡改要求,防止产品出厂后被违规改装;

  二是最高时速由20公里提高到25公里;

  三是电机功率从240W,提高到400W;

  四是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公斤调整为55公斤;

  五是强化了骑行能力要求,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六是提出了防火阻燃和淋雨涉水要求。这是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全面提升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标准。

  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新国标对速度、重量、防火等指标作出强制性标准,禁止电动自行车超重、超速等要求,也会对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带来诸多影响。“普通消费者以及邮政、快递、外卖等行业的电动自行车辆可能会有一个重新购置车辆的需求。”

  买到不合标准的电动车,消费者有权退货或者更换

  距离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只有不到半年的时间,为确保新国标的顺利实施,维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浙江省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政策。

  首先,严格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次,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为浙江省过渡期,允许在浙江生产、销售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经信厅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的产品。第三,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新国标组织生产、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新国标的产品、消费者购买符合新国标的产品。

  销售企业要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并已列入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购买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有权退货或者更换。

  超标电动车需经备案登记,实行三年过渡期

  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自己的电动车算不算超标车?如果超标了还能不能继续上路骑行?

  如果你想了解自己购买的自行车有没有超标,是否进入了经信部门的《公告》,可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经信厅等官网上查询。目录中不止是浙江省企业的电动车产品,其他省市在浙江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也可以查询到。

  记者了解到,对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浙江实行三年过渡期。经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超标车辆使用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目前,尚未备案登记的车辆,消费者可在2019年3月31日前凭用户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办理备案登记不收任何费用。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国标实施后,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电动自行车。届时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将禁止上路行驶,对于查获的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将依法扣留车辆,并进行属性鉴定。“如果车辆符合新国标,并列入经信部门《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如果车辆没有列入经信部门《公告》的,经鉴定符合机动车标准的,将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处罚。”

  也就是说,当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时,如果电动车驾驶者没有摩托车驾照,会被认定属于无证驾驶,将面临罚款和拘留。如果持有汽车驾照,则是准驾不符,会被记12分。

  新国标实施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和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的企业和产品将依法进行查处。

  对快递、外卖用车,残疾人电动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及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等方面的问题,浙江将进一步深入研究,完善配套政策制度,依法依规加强管理,推进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标签: 电动自行车;国标;管理 责任编辑: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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