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提出将2018年实施的24项督查激励措施增加为27项督查激励措施,并对原有内容进行调整优化。
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是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完善督查激励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具体督查激励措施,一起来了解~
01
对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奖补资金时予以倾斜,对申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大项目、谋划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大平台等给予优先支持。
02
对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用于统筹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
03
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等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其在农业农村改革试点等方面先行先试。
04
对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枢纽建设,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工作成效明显的设区市,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设立省级经济开发区1家、建设以“一带一路”为统领的对外开放重大平台、争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对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省级“一带一路”项目库,并推荐纳入国家“一带一路”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外资项目优先纳入省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双向推进计划,给予重点跟踪服务。
05
对推进大湾区建设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在安排海洋(湾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对重大战略平台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06
对推进大花园建设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支持“诗画浙江”(四条重点线路)资金时予以倾斜,在申报中央预算内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国家级循环经济领域试点示范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07
对推进大通道建设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补助资金、申报国家各类试点示范、安排省级各类试点,以及安排年度综合交通投资计划、项目前期推进计划时予以优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08
对推进大都市区建设成效明显的设区市,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重大产业项目。
09
对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培育新动能方面取得积极成效的县(市、区),在安排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时予以倾斜,在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培育发展重大政策先行先试,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落地,以及数字经济、新动能培育发展等领域各类国家重大专项、试点示范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10
对加快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时予以倾斜,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基地)、星级小微企业园建设,以及智能化技术改造、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等试点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11
对推进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用于统筹推进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工作。
12
对落实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推进“掌上办事”“掌上办公”成效明显的设区市,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在承接政府数字化转型重大项目试点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13
对传承发展浙江优秀传统文化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设区市,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在文化遗产保护载体建设、公共文化旅游服务、红色旅游保护开发等工作中予以倾斜支持。
14
对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在安排辖区内医疗资源配置方面予以适当政策倾斜。
15
对实施学前教育补短提升工程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统筹相关资金给予适当奖励。
16
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表现优异的县(市、区),在安排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时,在原有资金安排基础上增加10%的奖励。
17
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力度大、提高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财政就业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
18
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显著、生态环境建设指标优良的设区市,在安排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
19
对打好低收入百姓增收攻坚战、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工作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在按客观因素、绩效因素等一般因素分配基础上,再予以倾斜奖励。
20
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设区市,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21
对财政预算执行、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国库库款管理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市、县(市),省财政利用收回的存量资金、本年度预算资金等,在省与市县两级结算时予以奖励。
22
对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较好的市、县(市、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23
对实施“凤凰行动”计划,推动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工 作 力 度 大 、成 效 明 显 的 县(市 、区),给 予 一 定 财 政 资 金 奖 励 ,对其行政区域内重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加大工作支持力度。
24
对实施科技新政、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业创新生态系统工作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在安排重大科研项目等方面予以倾斜,优先支持建设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25
对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有力、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用能权交易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给予一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26
对落实投资新政、实施省市县长项目工程、优化投资结构等工作成效较好的市、县(市、区),在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补助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给予一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在能效先进的重大产业项目能耗指标安排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27
对督查中发现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的市、县(市、区),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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