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租房定金后未就租赁重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房东将房子租给他人,应该返还双倍定金吗?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吴某向原告程某返还租房定金5万元。
2020年9月,程某打算在昆阳镇某街开一家烧烤店,在看过吴某、黄某等人所有的9间房屋后,程某和出租方代表吴某达成口头意向,程某向指定账户汇入定金5万元,吴某向程某出具《租房定金》一份,载明“今收到程某租房定金人民币伍万元整。房屋地址坐落于昆阳镇某路某号-某号共计九间店面,预计2020年11月前交房,否则承租方有权退租。”
因涉及开店,程某希望吴某等人能按照自己的要求进行排污、线路等方面的改造,但双方就部分事宜僵持不下,一直拖着没签租赁合同。
2021年2月9日,吴某就其中三间房屋与郭某签订了租赁协议,程某得知后认为吴某违约,要求返还双倍定金时被拒绝,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吴某答辩称,双方未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的原因在于程某,自己几番催促签署租赁合同,且按要求增加了房屋的排污设施,但程某一直拖延时间不肯签,故不应退还定金5万元,更不应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定金》虽然约定了房屋租赁地址,双方已口头约定了房屋租金标准,但至今未就房屋租赁期限、房屋交付标准、房屋交付时间等房屋租赁重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被告未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之原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双方均不存在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故本案不应适用定金法则。程某要求吴某双倍返还定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吴某向原告程某返还租房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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