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4月5日讯(记者 祝梅 通讯员 唐豪)记者4月4日从省农业农村厅获悉,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从4月5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办法》对2019年起实行的《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将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为有意愿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的低收入农户提供金融支持,帮助他们增强自我“造血”能力。
“《办法》将进一步强化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协调处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全省已认定低收入农户的所有县(市、区)。此前,省财政对山区26县以及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和台州市黄岩区等“26+3”县(市、区)的低收入农户开展小额信贷,按照3%年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办法》新增了“按实际贷款利率50%比例贴息补助”的可选项。
“也就是说,贷款的低收入农户可以按照孰高原则,选择3%年利率或实际贷款利率的50%比例申请贴息补助。”上述负责人介绍,针对贷款利率,《办法》还调整了原先小额信贷执行基准利率的规定,鼓励对10万元及以下低收入农户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放款,并可根据贷款户的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
此举旨在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据了解,此前省内有部分扶贫小额信贷项目存在授信额度低于预期等问题,《办法》修订过程中也瞄准这些“痛点”,增加了落地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以期进一步提高政策的可触达率。
与此同时,《办法》也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明确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办理一次续贷或展期。“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同时,我们更突出强调银行机构落实帮扶低收入农户的尽职免责制度。”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适当提高了对低收入农户不良贷款的容忍度,明确对小额信贷不良率高于银行机构各项贷款不良率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机构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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