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们在课间嬉闹,结果不小心有孩子受伤,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一方父母将另一方父母及学校诉至法院。近日,杭州临平法院审结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小晨与小安就读于某学校,是同班同学。一天下午,课间休息时,两名十来岁的少年像往常一样追逐嬉闹。突然,小晨趁小安不备,从背后扑过来一把抱住小安,小安险些摔倒,便下意识地甩开手臂以挣脱小晨,不料打到了小晨的敏感部位。
上课铃响了,两人不以为意回到教室继续正常上课。
但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小晨感到被打到的部位一直隐隐作痛,晚上回家后仍未好转,半夜愈加疼痛难以入睡。
父母发现后立即将小晨送医检查,手术治疗好转后出院。
经司法鉴定,小晨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
小晨父母认为,孩子受伤系因小安的直接侵权行为造成,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双方赔偿协商不成,小晨父母将小安父母及学校诉至法院。
小安父母认为,事故发生并非小安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小晨玩闹时主动从背后抱住小安,小安挣脱时无意碰到小晨,双方都有责任,且小安责任更轻,加上事故在学校发生,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校方未到庭陈诉意见。
法官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晨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课间休息时,因敏感部位受到小安打击受伤,小安未注意其挣脱行为的方式与力度,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小安作为侵权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
同时,本案事故是小晨主动从背后环抱小安、小安挣脱时无意碰撞造成,小晨未合理把握玩闹方式,结合其年龄、智力发育情况,小晨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具有一定的预知,并负有合理的避让义务,故小晨自身对损害后果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据《民法典》,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学校未就其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进行举证,根据举证责任分配,推定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综合上述情况及事后各方采取的救助行为(小安一家垫付部分医药费并多次看望小晨、校方无救助行为)等,法院判决小晨全部损失费用由小安方承担30%,校方承担30%,小晨方自行承担40%。
原被告双方及校方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判决生效前即按照判决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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