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3日讯 (记者 陈宁) 记者从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我省日前发布《关于调整重点人员健康管理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人员健康管理措施进行调整。
根据《通知》,我省对境外人员实施“7+3”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其中第7天不再要求“双采双检”。对上述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继续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结束健康管理措施;如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通知》还分别明确了对国内疫情高、中、低风险地区人员的健康管理措施。
有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7天旅居史的人员应暂缓来浙返浙。对已来浙返浙的,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第1、2、3、5、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有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7天旅居史的人员应暂缓来浙返浙。对已来浙返浙的,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第1、4、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有国内疫情低风险地区[即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地区]7天旅居史的人员应暂缓来浙返浙。对已来浙返浙的,实施3天日常健康监测,其间落实“三天两检”:即在发现后的第1、3天分别完成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结束健康管理措施。
对密切接触者,实施“7+3”健康管理措施。发生较大规模疫情时,为缓解集中隔离点资源严重不足,可实施“5+5”健康管理措施:即“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第1、2、3、5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第2、5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对次密切接触者,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如隔离观察期间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且对应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前2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可于第7天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如密切接触者前2次核酸检测有阳性结果,将次密切接触者调整为密切接触者,并按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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