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在中介居间下卖出126万元的价钱,没想到还没等房子过户,买家就和中介串通,将房子以130.5万元的价格转卖他人。
发生在舟山市民龚先生身上的卖房故事,说起来有些离奇。
去年年初,龚先生打算卖掉自己位于新城长峙岛的一套住房。
同年3月,在新城某房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的居间下,龚先生将房子作价126万元,与买家徐某签下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同年7月15日办理过户。
后徐某向龚先生支付了10万元定金,龚先生则支付了中介公司近6000元佣金。
不久,徐某主动联系龚先生,说希望龚先生配合她,将这套房屋直接过户至她的弟弟朱先生的名下。
龚先生基于对徐某和中介公司的信任,于同年7月7日提前办理了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到了朱先生名下。
次月,龚先生收到了徐女士补齐的126万元购房款的尾款。
后来,龚先生觉得整件事有蹊跷,便通过房屋所在物业公司联系了朱先生,结果真相让他又惊又气——朱先生并非徐某弟弟,并且他向徐某支付了130.5万元购房款。
原来,同年5月,在中介公司居间下,徐某以龚先生名义并冒签龚先生签名,与朱先生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龚先生的这套房屋出售给朱先生,成交价为130.5万元。
之后,徐女士隐瞒该房屋转卖的情况和真实成交价格,向龚先生谎称朱先生系其弟弟。
今年1月,龚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某、中介公司共同赔偿房屋差价款和中介费等相关损失。不过,该诉请被一审法院驳回。龚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近日,市法院二审认为,徐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赚取房屋转卖的差价并规避相应交易税费,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冒签龚先生的签名与朱先生订立合同,对龚先生隐瞒了朱先生的真实身份和转卖的事实,误导龚先生将案涉房屋直接过户至朱先生名下。
徐某与中介公司恶意串通的行为,已损害龚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就龚先生因此产生的房屋差价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市法院判决徐某和中介公司连带赔偿龚先生房屋差价损失4.5万元,中介公司向龚先生返还已收取的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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