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8月31日讯(记者 钱祎)8月3日,温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长期从事“台独”分裂活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杨智渊实施刑事拘传审查,并于8月4日依法对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由拘传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这是我国国家安全机关以涉嫌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依法追究岛内“台独”顽固分子刑事责任的首例案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杨智渊出生于1990年,台湾省台中人,长期鼓吹“台独”理念,伙同他人成立“台独”非法组织“台湾民族党”,以“推动台湾成为主权独立国家并加入联合国”为目标,大肆鼓噪“公投建国”,高调推行“急独”路线,策划实施“台独”分裂活动,涉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对他采取严厉的刑事打击,有哪些法律依据?近日,本报记者就有关问题专访了浙江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马光。
问:追究“台独”顽固分子刑事责任,具体依据哪些法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反分裂国家法》是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海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的。该法第二条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首先规定的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其中第一百零三条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还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上述罪行的,依照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上述系列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杨智渊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问:国家对“台独”顽固分子行使司法管辖权的明确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对此予以了明确。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181个国家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同中国建立外交关系。一个中国原则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所以无论“台独”顽固分子是在大陆、台湾地区还是境外任何地方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我国司法机关均可依法对其行使司法管辖权。即使“台独”顽固分子逃到国外,我国也可以通过有关多边和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将其缉拿归案。
问:由温州市国家安全局采取行动,是否符合程序法律规定?
答:温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杨智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符合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后实施逮捕,对在逃嫌犯实施通缉,侦查终结后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等进行定罪处罚。
因此,此次温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杨智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完全符合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有力警示、震慑了“台独”分裂势力的分裂活动,有力宣誓了我国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方面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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