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4日讯 湖州一女子林敏(化名)和朋友到一家火锅店吃火锅,取餐途中,林敏不慎摔跤骨折。事后,林敏向火锅店索赔,但火锅店坚称自己没有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林敏将火锅店告上了法院,索赔23万余元。
近日,吴兴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火锅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40%的侵权责任。
去年11月的一天中午,林敏和朋友相约在湖州的一家火锅店就餐。当天正好下雨,店内店外有些湿滑。就餐时,林敏起身去取酱料,却不料脚下一滑,摔倒了。
事故发生后,林敏的朋友马上报了警,并将她送到医院治疗。林敏前前后后共住院治疗了20多天,光医药费就花了5万多元。出院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林敏右髋关节功能障碍,伤残评定为十级。
事后,林敏找到火锅店,认为自己摔伤是因火锅店当天店内的大理石地面油腻且湿滑导致的,且火锅店店内也没有任何的警示标志,火锅店理应承担自己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但火锅店则认为,食客摔伤是其自身不注意安全所致,与其管理无关,食客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
今年7月,林敏将火锅店告上了法院,要求火锅店承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庭审时,林敏表示,此次事故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工作生活。作为独生子女的林敏,上有父亲需要赡养,下有两个年幼的双胞胎儿子需要抚养。但事故发生后,她无法正常上班,以致没有正常的收入来维持家里的开销和生活。
承办法官认为,看似食客自己走路不小心导致摔倒,但其实和店家的关系还是很大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经营的是餐饮服务业,理应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就餐环境,如保持地面清洁,下雨天铺设防滑垫并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原告林敏在被告店内用餐时摔伤,被告火锅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另一方面,林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维护自身安全上负有注意义务,不论餐馆是否有安全提示标志,其均应当预见到地面湿滑不安全的情况,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因此,林敏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法院最终认定,林敏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共计为21万余元。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火锅店对损害结果承担40%的责任,即承担8万余元的赔偿费用。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安保义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尽的法定义务,往往与餐饮、住宿、娱乐和其他经营活动相关,与消费者生活息息相关。消费者如在这些场所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可要求有过错的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依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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