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在中心城区,不是说除了元宵节当天外都不可以再放烟花爆竹了吗,结果这几天小区附近零星的爆竹声根本停不下来,吵得我都想报警。”市民姚先生日前致电党报热线,想确认下湖城烟花爆竹有限燃放时间,并呼吁大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和姚先生有类似烦恼的市民不在少数。“有些人并不清楚到底什么时候能放,也有明知故‘放’的,比如过年买了好几百元的烟花爆竹没放完,觉得摆在家里不安全,不想存到明年就偷偷放了。”家住湖城新华路附近的余女士称,白天还有公司、店家为了讨个好彩头,按旧俗放鞭炮,一时间“乌烟瘴气”,特别污染环境。
“烟花爆竹能放到什么时候啊?”“元宵节前都可以的,你放心买好了。”记者在走访中还发现,部分烟花爆竹临时销售摊位的商家存在刻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为此,记者随后联系了市公安局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民警。民警强调,我市中心城区自2月2日(初六)起,已经进入禁放期,也就是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元宵节当天除外)!另外,市行政中心、车站、影剧院、公园、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市中心核心商贸区、地下通道、步行街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及其他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场所;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严禁烟火的工厂及其他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等消防重点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周围;居民住宅楼道、阳台等,以上地点即使在有限燃放时间内,也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我们已经开出了全市第一张针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拘留罚单。”分局民警告诉记者,为庆祝公司新年第一天“开门红”,某液化气代灌站员工魏某某就在距离液化站附近不足20米的地方燃放了一个大礼炮,被巡逻的凤凰派出所民警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魏某某已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2月4日,该分局还出动警力208人,在辖区范围内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共阻止燃放烟花爆竹221起,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45起,抓获违法嫌疑人46人,其中罚款41人、行政拘留5人,现场缴获烟花爆竹20余个。
党报热线也在此提醒市民:禁放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和非法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携带、销售烟花爆竹。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假如市民发现有违反通告行为的,可予以劝阻并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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