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传票陆续送达年近六旬的刘军时,刘军惊呆了:自己究竟犯了什么事,竟成了安吉法院几件案子的被告?
2014年12月,江苏人张伟作为一人股东在安吉成立了一家旅游发展公司,作为同乡人的刘军通过应聘在该公司打工。
此后,该公司开展了一系列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向河北、浙江等地的几家建筑公司、钢结构公司发出招标通知,邀请对方参与投标。几家公司纷纷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图纸押金、合同保证金等款项。
2015年8月,张伟找到刘军,称欲让刘军担任公司名义上的“老板”,刘军只需提供身份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刘军一方面顾及同乡情面,一方面觉得白捡一个“老板”当当也挺有面子的,就答应了。但不久后,张伟就从这家公司离职。
2015年底开始,刘军陆续收到公司债权人的电话,要求他对旅游发展公司的债务负责。刘军纳闷了: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由张伟实际经营的旅游发展公司在收取投标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图纸押金、合同保证金等款项后,工程并未能正常开工。该旅游发展公司迟迟未能与对方公司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或者未能履行合同,但也拒不返还收取的款项。
随后刘军便向张伟询问其中缘由。在张伟的巧言之下,刘军轻信了张伟的话,认为张伟能够处理好相关事项,他并不会受到牵连。
直至法院的诉讼材料送到他手中,刘军才意识到事情没有那么简单。
安吉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虽然刘军辩称他不参与公司经营,未实际控制公司,但因其系旅游发展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因此,需对旅游发展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要觉得自己随随便便就可以当上‘老板’,天上不会掉馅饼。”法官提醒: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例外,除非其股东能够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但该举证在实际中操作困难。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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