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是湖州某公司行政主管。他就职的公司刚成立不久,主营电梯零配件业务。
上月,公司以人才引进方式从江苏招聘了4名技术人员。 4名员工提出,家里经济压力大,希望公司不要给他们缴纳社保,而把缴纳社保的钱直接以工资补贴形式发放。
4名员工表示,他们愿意出具承诺书,承诺因自身原因不缴纳社保,保证以后不会因社保问题找公司麻烦。
“有了这样一份承诺书,公司是不是就可以完全免责了?”昨天,朱先生向本报“法律帮帮团”律师咨询,公司能否答应员工的要求?是否存在用工风险?
律师说法浙江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社会保险的缴纳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并不属于双方可以自由协商进行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
对于用人单位是否能因员工签订承诺书而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关放弃社保以工资进行补贴的合意,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实践中,劳动者不愿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现象并不罕见,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出于社保异地转移难及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费用的考虑,更偏向于接受与用人单位协商将本应缴纳的社保金归入到工资内直接支付给自己的方式。初看,这似乎是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案,对于劳动者而言,实际上可以多拿一部分工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省却了一笔不小的费用支出。
但这种看似两全其美的方案下却隐藏着风险。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法缴纳社保虽然让用人单位承担一些费用,但却可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比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意外时所引发的支付工伤待遇的主要义务,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反之,用人单位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再以工伤保险为例,就劳动者而言,一方面,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意外时,放弃社保可能会导致劳动者无法及时有效足额得到赔付,进而影响实际治疗;另一方面,因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的缴纳,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从而丧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权利。
因此徐律师建议,对于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或者干脆不予录用,或者说服他们依法参保,这样才是用人单位规避风险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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