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大早,在长兴县煤山镇礼岕村, 71岁的沈某跟着山上的护林员正在进行巡山。“老刘啊,山上千万不能乱砍乱伐,可要注意着点。”他边走边跟路边一位村民打着招呼。
不久前,沈某还是一个山林“破坏者”。从“破坏者”变身“修复者”,一切都要从一纸判令说起。
1月18日,在长兴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上,审判长陈慧娟向沈某宣读了判令,要求被告人沈某以公益劳动的形式对环境进行修复,这也是全省发出的首份环境保护《修复令》。
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沈某在其承包的位于礼岕村的毛竹山上,用环剥的手段毁坏24株树。后经相关司法鉴定,被毁坏树种为金钱松,其中18株树木已经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沈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良好,主动向法院申请修复环境,并与其所在村委会签订生态环境修复协议,一方面考虑其年逾七十、患有多种疾病,另一方面为秉持环资审判惩罚犯罪与修复环境并重的司法理念,我们决定将其修复环境的情节作为量刑参考。”陈慧娟告诉记者。
随后法院对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对其发出修复令,要求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参加野生植被养护管理、季节性护林、森林消防宣传、现身说法警示他人等公益劳动,并由村委会计时并建立跟踪监督台账,被告人须按修复令要求完成公益劳动,否则将被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拿到《修复令》后,我回到村里马上就到村委会报告,争取早日完成200小时的义务劳动。”沈某说,之前自己做出了破坏环境的行为,自己也很后悔,希望今后能够多为护林作贡献,弥补之前的错误。“我们派了一位护林员指导其护林,今后老沈不仅要看山护林,还会参与我们平常的宣传教育活动,向更多的村民普及保护山林环境的知识。”礼岕村村主任钱寿芳说。“该案在全省首次以修复令的形式启动环境修复程序,体现了保护和修复优先的司法理念,不仅实现了刑罚的惩罚功能,还有利于当事人积极参与修复受损环境,取得了‘一判双赢’的良好效果。”陈慧娟说。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