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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今起实施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 一次违法受限三年
2016年08月22日 03:23:19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浙江日报记者 江帆

  浙江在线8月22日讯(浙江日报记者 江帆 通讯员 邵甜) 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我省于8月22日起实施《浙江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制度。

  根据这一办法,如果企业出现“构成环境犯罪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13类环境违法行为,不仅面临处罚整改,还要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资质评定、政府采购等多方面受限制。

  一次违法,受限3年。根据新规定,企业进入环境违法“黑名单”后,原则上管理期限为3年。在认定程序上,省、市两级环保主管部门均有认定“黑名单”的权限,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黑名单”信息进行采集,并将数据上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

  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企业,有一次“信用修复”的机会。在环境违法“黑名单”信息公布6个月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可向作出认定的环保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的申请。环保部门审核通过后,违法企业还要选择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介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然后由作出认定的环保主管部门在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并上报、报备给其他相关部门。

  据了解,“黑名单”实行动态更新,设区市环保主管部门将所辖区域认定的“黑名单”信息,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主管部门。省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省本级“黑名单”的认定、全省黑名单信息的统一汇总、发布。环境违法“黑名单”每季度公布一次,由省环保主管部门通过“信用浙江”网站、门户网站、“浙江环保”官方微博等媒介向社会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环境违法“黑名单”已列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管理,并实施联合惩戒。由各级环保主管部门与发改、经信、财政、税务、工商、质监、安监、海关等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建立通报机制。

标签: 环境;违法;黑名单 责任编辑: 杨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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