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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情感与房产的纠葛 “青春损失费”到底能不能赔?
2016年11月24日 09:37:31 来源: 每日商报 尚法 孙蓓蓓

  昨天,上城区人民法院原告席上,坐着一位沮丧的年轻人,高个儿,戴眼镜,长相斯文。而对面的席位则是他前女友的母亲。

  陈先生(化名)是位骨科医生,去年10月,他花190万买下了前女友王小姐(化名)的母亲杨女士(化名)名下的一套单身公寓,首付70万,其余按揭。两个月后,两人分手,房产就有点尴尬了。

  当初房子装修时和隔壁两间大套打通,目前杨女士一家住着。因此,陈先生希望对方从房子里搬出去,并把房产契证和土地证归还给他。

  昨天,王小姐没有到庭。杨女士辩护律师说,首付70万是杨女士出的,“我们是考虑男方结婚时名下没有房产,才把这套转让给对方,是出于情感考虑。”杨女士说,当时陈先生买房时没钱,是她转钱给对方,转账记录里都有。

  但据陈先生讲述,他曾给杨女士转了两笔钱:“我们恋爱一直不顺利,女生好几次提出分手,杨女士希望我们能走下去。去年7月我提出分手,她还威胁我要50万青春损失费,不然就去单位闹,我实在拿不出,就给了25万。后来又因为对方骗我说怀孕,才再一次复合。后来杨女士买房子需要40万元应急,我再凑了笔给她。”在陈先生看来,买房子是对方强行撮合想以经济捆绑的手段。

  不过杨女士则坚称,这些钱是陈先生给女儿让她买东西的,并非首付。

  陈先生律师表示,陈先生老家在山东,父母是个体户,家境一般,所有积蓄都用来付房贷,自己在外面租房子住,每月要还8000多元按揭,生活拮据。“我们也协商过,只要能付清费用,房子可以给杨女士,不过对方只愿给70万,另外120万说要当做青春损失费。”因此,这个方案也没能达成。法庭没有当场宣判。

  “青春损失费”是个什么概念?

  到底能不能赔?

  昨天,记者也采访了一些律师的意见。事实上,“青春损失费”只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在现实生活中,“青春损失费”的纠纷在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经常发生。

  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青春损失费”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德发说,最高院有明确规定,对于“青春损失费”不予支持。不过,如果另一方愿意支付这笔费用,也不损害他人利益,那么,法律也不会禁止。同样,如果一方已自愿支付了,则视为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损失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每日商报)

标签: 青春;损失费;赔偿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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