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月1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方力 通讯员 尚法)老王是生意人。那天晚上朋友叫他去杭州一家餐厅吃饭。用餐过程中,他突发意识障碍。同桌聚餐的人立即拨打杭州市急救中心电话,把老王送往医院,经诊断为高血压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病3级、肺炎等症,经治疗逐步康复。
老王的妻子认为,老王的病情完全是当晚饮酒所致,一同聚餐的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当晚聚餐有十个人,彼此不算很熟悉,最后老王的妻子把邀请老王参加聚餐、为聚餐买单的两个人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索赔30万余元。
两位被告辩称,当晚聚餐的人都没有过量饮酒,当时总共就点了一瓶红酒,有点餐单为证。大家也没有劝酒、敬酒等行为。“而且老王赶到餐厅时,大家都快吃好了。”两被告还提出,老王有病历记载,患有高血压,平时还有饮白酒、吸烟的习惯。
两被告认为,老王在无人劝酒时发病,是自身原因导致。大家都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老王出事后也尽到了救助义务,因此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杭州上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不用承担责任。
哪些情形要为喝酒意外担责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杨仙林律师认为,主要看各行为人是否有侵权行为?喝酒、劝酒等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对于醉酒人,聚餐者特别是召集人,有照顾和帮助义务,如陪同、联系家人或安排代驾司机;突发疾病的,应及时送医。如不停劝酒,导致醉酒的人突发疾病,该疾病与喝酒有关;或醉酒人无人照顾,发病即使病情与醉酒无关,但未能及时送医,聚餐者特别是召集人,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松涛说,召集人的注意义务就要高于其人。还有明明知道对方身体有恙不宜喝酒,还劝酒者,注意义务更高些,有人醉酒,送行人的注意义务要高些。规避责任风险还得注意一点,就是保留证据的意识。泽大律师事务所杨仙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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