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2月2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肖菁 实习生 沈筱婷)李先生是某公司高管,2014年初,发小创业,李先生慷慨出借20万。双方约定借期一年。但是,发小经营不善,20万又不是小数目,结果一拖再拖。
这个年,李先生过得不大安心,因为手里的欠条啊,离还款时间就快过去两年,可发小没钱归还,还避而不见了。我们都知道,法律规定借贷纠纷有“两年诉讼时效”,一旦两年内没有发起催讨,或没法举证证明曾经催讨过,法院将不再保护“过期”的借条。
前两天,听法律人士的建议,李先生拿着欠条直奔杭州钱塘公证处。他开门见山:“我不追债,只想发一封催款函,让欠条不过期。”
他跟公证员小钱说:“我知道他还不出钱,更不想起诉。我来这,是想让感情和债务兼顾。”按他的想法,如果口头催债,不仅伤感情,也不能作为自己已经催讨的证据。
李先生想:两年不够,就再续两年,总有一年还得起吧。李先生的意思是发封催款函,通过公证,以中断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债权偿还期限届满起计算。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债务而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应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再超过二年的才不受法律保护,且可能再次中断又重新计算。)
公证员小钱为李先生办了保全公证:李先生起草一封催款函,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通过快递寄给发小,对邮寄过程和邮寄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由此证明,李先生在两年内向债务人发起了催讨,新的两年时效将从公证证明的邮寄行为发生这一天开始重新算起。这样一来,达到给欠条续期两年的效果。
小钱说,还有一种情况是遇上“老赖”,对债主避而不见,甚至拒收催款函。一旦过了两年诉讼时效,债务人可以推脱是债主没有发起过催讨。但办了寄送催款函的保全公证,就能证明债权人在两年诉讼时效内,的确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达到保护债权的作用,避免诉讼时债主无法呈交有效借贷证据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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