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抓捕现场 警方供图
小陈27岁,小学文化,8年前跟着父母来杭打工,在一家服装厂里做流水线工人。休息时他喜欢玩QQ、微信打发时间,在这些交友软件上结识了很多新朋友。
有些聊天群里的网友会发一些黄色照片和视频,从没谈过恋爱的小陈觉得新奇,每次看到都会第一时间下载保存到自己的手机里。
时间久了,小陈手机里保存的黄色视频越来越多,他萌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与其自己一个人观看,倒不如“资源共享”,还可以借此赚点外快。
去年4月开始,小陈便有意识地将自己搜集的各类黄色视频转存到新注册的云盘里,并在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地方以每人30元的价格招揽“会员”。“会员”按年计费,交钱后就能获得云盘的账号和密码,无限次进入观看视频。
不过,小陈还有一条规定:会员只能在线观看,不能私自下载,一经发现,永久剔除会员资格。
消息发出去没几天,小陈就招到了第一个“会员”。想着自己找到了这么好的“生财之道”,他喜不自禁,又上网搜索、下载了不少新的视频,转放到云盘里。
然而,这个发财“美梦”很快就戛然而止了。
去年5月27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在一间出租屋内将正在下载视频的小陈抓获归案。经查,小陈的云盘里共存有视频165个,其中124个属于淫秽视频。
去年10月,余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贩卖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
“我既没偷又没抢,只是提供黄色视频给一个成年人看,有什么危害后果?怎么就情节严重了?为什么还要坐牢?”小陈对判决结果很是不服,刚入监服刑,他就主动要求约见驻监检察官,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面对情绪激动的小陈,检察官耐心作了解释:淫秽物品号称“电子海洛因”,根据2004年两高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就足以构成犯罪。
小陈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淫秽视频共计124个,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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