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积分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积分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行政、民政、国土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应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积分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第五条(积分指标)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积分应用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具体指标及积分标准详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
第六条(积分规则)
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分值高的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积分,按照减分项目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第七条 (制度告知)
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行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制度。
第八条(积分模拟)
申请人可以登录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提供的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第九条(积分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登录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提供的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和预约办理,申请时递交相关材料,包括有效的《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管理部门,提出积分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第十条(材料受理)
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材料审核)
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对其他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材料,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第十二条(积分核定)
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完成审核后,由区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按《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
第十三条(积分调整)
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及时向积分受理窗口提交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
申请人年龄、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居住登记或持有居住证时间等已联网信息由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调整。
相关部门定期审核时发现申请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变动的,应及时告知同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后进行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积分查询)
积分申请受理2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登录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提供应用服务的平台,或者持《居住证》到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查询本人的积分情况。
第十五条(积分公示)
相关部门为申请人提供积分享受公共服务或积分落户前,应当将申请人积分情况在互联网、手机客户端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积分失效)
申请人持有的《居住证》功能中止的,其积分暂时失效。申请人在《居住证》功能恢复后,经本人向积分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积分可重新生效。
申请人持有的《居住证》功能终止的,其积分永久失效。
第十七条(异议复核)
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登录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提供应用服务的平台,或者持《居住证》向积分申请受理窗口申请核查,区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结果;申请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逾期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虚假积分处理)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据此所得积分无效,并取消已获得的相应待遇,通过“积分落户”的,应当退回原户籍地。
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
第十九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参照执行)
各县(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年*月*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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