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商家只能选择在自己的电商平台做促销活动,强令商家必须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保证产品只在该平台上售卖,并关闭在其他平台上的店铺。
每年的“双11”“6·18”等电商促销大季前后,电商界就会曝出“二选一”并引发一场风波。今年双11刚过,又一场跟“二选一”有关的舆论大战掀起。
昨天,一位网友在微博上曝光了一份互联网实验室与国内某知名电商签订的合同,以及一份《推动工商总局对天猫平台“二选一”反垄断立案调查项目建议书》。
从这份曝光的《项目建议书》内容来看,作为乙方的互联网实验室(创始人为方兴东)负责提供有关“阿里巴巴二选一及垄断”的报告与“协同影响服务”。
在协议里,互联网实验室与这家电商平台约定理想目标与最低目标。比如理想目标是“最大力度推动天猫二选一事件能够立案,并由工商总局展开调查和取证”;最低目标是“营造极大的舆论声势,使得阿里今后再也不敢轻举妄动”。
这份被曝光的“二选一”合同约定,计划执行周期是4个月,时间从2017年10月中旬至2018年2月中旬,分别对应双11、双12、圣诞元旦双节和春节等节点。
就在11月22日,阿里巴巴法律顾问、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惠翔律师向社会公布:一个月以来,近五百个账号持续发出有关阿里巴巴“垄断”“逼迫商家二选一”等网帖达4600余篇,“存在明显组织化操控、规模化操作的痕迹”,矛头直指方兴东和他的互联网实验室。
事实上,每到促销节日前后,国内电商大佬间总会出现一些有关“非正当竞争”的热点舆论。所谓的“二选一”,是指随着互联网经济和电商平台的壮大,一些大型电商平台为了遏制竞争对手出台的政策:要求商家选择一家电商平台做促销,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以此来保证产品只在自己的平台上售卖,并关闭在其他平台上的店铺。
早在2015年9月2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这是一条专门针对电商平台“二选一”措施作出的禁令。
今年电商平台“二选一”之争引起的反响似乎比往年更大,并进一步引发业界、学界和法律界对此问题的研讨。
比如,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时,有两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呼吁立法对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现象做出规范。其中一位委员说,“二选一”“6·18”期间突出体现,这个问题迫切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去规范;而另外一位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也提出,“二选一”在今年“6·18”期间已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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