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是时代倡导的不变主题。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环保、健康、安全理念也在与时俱进,控烟成为社会发展大势所趋。近日,一份与修改《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相关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条例修改草案规定,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对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控烟职责的,罚款金额最高可至二万元。
适用范围扩大至
整个杭州市行政区域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于2009年8月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随着公众对烟草危害认识的提高和对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原《条例》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控烟工作的需要,市人大代表连续三年在市人代会上提交议案建议修改条例。
三年来,社会整体控烟力度加大,人们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百姓对于“二手烟”的危害认识提升,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控烟已具备了较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因此,修改草案将适用范围由原先的“杭州市市区和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扩大至杭州市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
由于控烟监管涉及面广、场所多,原《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一家负责控烟监管的模式在执法效果、监管力度上均存在较大的难度。此外,控烟立法涉及群体面广、关注度高,《条例》适用范围的扩大应有更强的执法保障,以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对此,修改草案借鉴了上海、深圳、广州等地的成功经验,将建立多部门综合执法的模式。
罚款最高两万元
电子烟也在控烟范围
尤为引人关注的是,为提高执法效率、提升执法效果,此次专门对原《条例》处罚条款进行了修改。
修改草案规定,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同时罚款五十元,拒不改正的则处以二百元罚款。对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控烟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同时罚款;罚款金额为二千到二万元。此外,还对吸烟区吸烟点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在无烟日售烟、向未成年人售烟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为确保立法的前瞻性,此次修改还将有害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并明确了吸烟的定义:“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有害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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