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区出台《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对职工疗休养政策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让更多职工感到欣喜的是,此次调整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疗休养安排由原来的三年一次,调整为每年不能超过一次疗休养,每人每次疗休养时间为五天,含休息日。疗休养原则上按每人不高于2000元的限额标准,超标准支出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
同时,跨省疗休养也变成现实,各基层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疗休养经费情况,组织职工开展跨省疗休养,跨省疗休养涉及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等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地区、各类教育活动基地和浙皖闽赣国家生态旅游协作区、长三角(沪苏浙皖)区域,疗休养费用2000元不变。
其中,我区当前对口帮扶的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贵州省黔东南州从江县应作为各单位职工疗休养优先选择的对口区域。不久前, 区总工会分别与黔东南州从江县总工会、恩施州利川市总工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就加强职工疗休养合作、加强两地精准扶贫合作、加强两地支援项目合作等开展战略合作。
此次调整对疗休养的对象范围进行了了明确,疗休养要面向广大职工,以生产、工作一线职工和工会会员为主,优先考虑长期从事有毒有害(或工作强度大)岗位的职工、各类先进模范人物,照顾因工负伤或即将退休的职工。企业单位每年参加疗休养人员的数量由本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其他单位每年参加疗休养人员的数量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和疗休养经费合理安排。涉及领导干部疗休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此次调整进一步明确了疗休养费用支出途径,由原工会经费中列支调整为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用经费中的福利费列支,不得在单位其他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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