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国土余杭分局获悉,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公布,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新政的一大亮点,就是在我区重点开发区域范围内,原则上实行留用地额度置换房产办法(以下简称“额度换房产”),并在全区鼓励采用额度换房产进行村级留用地开发。这意味着我区村级留用地的开发方向更加明晰了,将进一步推进村级留用地项目落地,促进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量身定制”新政策
村级留用地是一种因征地引起的补充安置途径,是指政府在征地达到一定数量后,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核定一定的面积规模,专项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土地。我区自2006年实行村级留用地政策以来,始终结合实际,坚持以创新思维探索前行,取得了一定成效。2006年至今,共核拨村级留用地2032亩,涉及101个项目。涌现了星桥街道太平社区汽车品牌4S店、五常街道横板桥社区返租科创园产业楼等一批成功案例,为这些村级集体经济注入了可持续的活力。
但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区村级留用地政策在落地中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村级自主开发实力不足导致开发“半途而废”,合作单位后续开发无法达到预期,招商难,风险不可控等。在此背景下,国土余杭分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多次进行专题研究,在征求平台、镇街以及部分两代表一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有的村级留用地政策进行完善。从余杭实际出发,“量身定制”我区留用地额度标准、开发模式及保障措施等政策内容,着力构建“易操作、利管理、稳收益、防风险”的留用地管理机制。
实行不同区域分类操作
鼓励采用额度换房产模式
《意见》对相关开发模式作了进一步调整完善,明确我区村级留用地开发模式分为额度换房产、自主开发及合作开发三种。其中,额度换房产,是指村(社区)使用村级留用地额度与做地主体置换房产的一种操作模式,置换房产由做地主体负责筹集;自主开发,是指村(社区)自行开发村级留用地的一种操作模式;合作开发,是指村(社区)与余杭区属国有公司或其他下属国有公司成立项目公司进行村级留用地开发的一种操作模式。同时,《意见》明确留用地项目严禁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所得房产由村(社区)长期持有,不得随意变卖。
那么,如何分类?《意见》明确,重点开发区域范围内原则上实行留用地额度置换房产办法;重点开发区域范围外鼓励采用额度换房产模式进行留用地安置,有条件的也可以选择自主开发或合作开发模式。
“原来村级留用地的一些开发模式,村(社区)需要自己跑项目,办理农转用报批,土地供应,招商引资,开发项目……从额度申请到项目投产至少需要3-5年,周期长,管理难度大,收益也比较不稳定。现在,鼓励采用额度换房产模式,由做地主体提供置换房产,并指导帮助做好返租、招商工作,村社区‘操心’少了,管理难度变小了,收益也将更为稳定。”国土余杭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强调政府主导监管责任
自主、合作开发条件更严格
对村级留用地的开发使用,我区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切实发挥各级政府在推进留用地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意见》明确,村级留用地的管理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做地主体、镇街按照属地责任原则,统筹谋划推进辖区内留用地安置工作,确保村级留用地项目能顺利实施、操作规范。
各做地主体负责村级留用地置换房产的筹集,制定具体的留用地“额度换房产”行动计划。
各镇街审查把关辖区内村级留用地项目可行性、开发模式及村(社区)自有资金等内容,监督管理村(社区)村级留用地项目的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等方面。
此外,为了避免开发能力不强导致土地闲置以及合作开发“两张皮”等问题,《意见》明确采用自主开发模式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需达到项目总预算70%以上。欠缺自主开发经济实力,计划采用合作开发模式的,需与区属国有公司或其他下属国有公司合作开发,村(社区)在项目公司中所占股份原则上不低于30%。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返还资金减压力
为进一步支持鼓励做地主体和镇街开发村级留用地项目,减轻资金压力,《意见》明确,多高层安置公寓底商营业房等涉及划拨补办出让的置换房产,由做地主体补缴土地出让金,财政部门在扣除各项规费后,将资金返还至做地主体。自主开发和合作开发项目土地出让价款在扣除各项规费后,土地出让收益由区财政局全额返还至镇街,镇街应及时拨付用于村级留用地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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