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4月30日讯 2018年12月26日凌晨,迎来了当年年底的最后一波冷空气。凌晨4点不到,杭州城西文三西路,一个骑着电动三轮车艰辛讨生活的送奶女工,被一辆飞驰而来的奔驰车撞飞了出去。
她当场身亡,轿车司机系醉驾。
送奶工汪大姐每天凌晨两点起床,一天打三份工,送奶是她一天中最早的一份工作,一般要送到早上7点多,而事发当天大姐要送的牛奶才送了一点点。
对于肇事的年轻人来说,他们的这场不负责任的“狂欢”始于事发前十多个小时。
在这十多个小时里,他们喝酒、吃饭、KTV、夜宵、醉驾、到了家门口又临时决定再去逛逛夜西湖。
车祸发生时,在限时速60公里的文三西路上,他们的奔驰车时速113公里。
昨天上午9点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文三西路醉驾撞死送奶工一案。庭上曝光的案件细节听得人心都要碎了。
被告有两人:一人是之前被广泛报道的女司机朱某,25岁,被起诉罪名是“交通肇事”;还有一个是车主徐某,31岁,被起诉罪名是“危险驾驶”。
两人是朋友。
事发前一天傍晚
男车主开着新买的奔驰赴约
站在被告席上的肇事女司机朱某身材瘦小,短发,是城西某KTV的服务员。男车主徐某瘦高,看起来挺帅,是某房产中介的店长。
整个庭审过程中,朱某一直在哭,哭得很小声,回答问题也很小声。
两人对事实都表示没有疑义,都认罪。
在那夺命撞击发生之前,在他们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
据庭审还原——
慌乱的朱某站在寒风里打120,很快警车和救护车差不多同时抵达。
事后,朱某的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187.8mg/100ml,徐某的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214mg/100ml。
又据鉴定,事发时,限时速60公里的文三西路,肇事奔驰时速达到113公里。
事故不过一瞬间
漠视规则的狂欢酿成悲剧
事发距今不足半年,在那十多小时狂欢之后,三个家庭饱尝痛苦。庭审中,朱某哭了好几回。
在庭上,辩护人说,朱某家境其实很差,父亲早逝,她是长女,还有弟妹,她早早出来打工帮母亲一起扛起家庭重担。事发后她赔了10万元,是这个家庭东拼西凑倾其所有了,现在朱某的家也已经风雨飘摇了。
徐某其实也不富裕,他是某房产中介的店长,据说此前工作努力,还是金牌店长。他独自抚养一个4岁的女儿,上头还有父母。这辆奔驰是他贷款购买。事发后,他先付了10万元丧葬费,后来又筹措了37万元交给汪大姐的家属。
两被告的辩护人都希望法庭念在被告都还年轻,都是初犯、偶犯,希望能够从轻判,好让他们早点回去工作,“他们都有通过工作赚钱继续给予被害人家庭补偿的愿望”。
公诉人说,事故不过一瞬间,结果有可能是两人身陷囹圄,三个家庭悲剧。汪大姐留下的两个儿子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目前已被社会机构收留。
一群年轻人毫无节制漠视规则的寻欢,代价太大了。
昨天上午11点05分,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2018年12月25日17:00,朱某的小姐妹从外地来杭找她玩,约在城西某餐馆吃饭,徐某受邀开着新买的车欣然赴约。
一开始是每人两瓶啤酒,后来老板又拿来一瓶,三人分掉。三个没有尽兴的年轻人决定去朱某工作的KTV继续嗨。
2018年12月25日20:30,三人来到KTV,朱某的女同事也来了。四个人唱歌喝酒,做游戏。除了啤酒,朱某的女同事还叫了洋酒。
2018年12月26日2:00,四人又跑回吃晚饭的餐馆开始宵夜。
在庭上,公诉人问:“从KTV出来是车主徐某开的车,当时怎么不是朱某开车?”朱某回答,她喝得太醉了,记不清了。
宵夜时,朱某又喝了半瓶啤酒。“KTV出来你都已经喝到断片,夜宵后出来怎么变成你开了?”公诉人问。
2018年12月26日3点多,宵夜结束,四人走向奔驰车,徐某按了按车钥匙,坐进驾驶室的却是朱某。
(庭审中,辩护人提到证人证言指出,当时有小姐妹提议过要不要叫代驾,但是朱某很想试试新车。)
驾驶座上的朱某问:“你的车怎么操作啊?”徐某教了她。
奔驰从浙商财富中心驶出,一路往莲花街开,到了荷花苑小区门口,那正是朱某租住的地方。
如果狂欢就此结束,悲剧还不至于发生。
但在荷花苑门口,奔驰车稍作停留,朱某没有回家,而是让徐某帮她调整座椅,让她坐得更舒服。
然后年轻人说要去逛夜西湖,这一回,朱某猛踩油门。
2018年12月26日3:47,后座的徐某已经昏昏沉沉睡着了。
(据庭审出示的行车记录仪)
车辆里的女声:“你的车就这么交给她开了?”
又有女声:“你开慢点好不好。”
又有女声:“反正没车牌又不要紧的。”
2018年12月26日3:52,悲剧发生,汪大姐被撞。
(据路面监控)
昏黄的路灯下,一辆黑色车辆亮着大灯疾驰而来,和三轮车相撞,然后白色液体四下飞溅。
送奶工汪大姐被撞飞了出去,继而又被对向车辆撞击、碾压。
被告朱某在庭上描述:“我们赶紧停车,下去看,车头撞坏了,地上有很多碎渣渣,车前却没有人。”
朱某和徐某又颤颤巍巍往回走,地面上散落着各种零件,那里还躺了一个人……
车主事发时是乘客 为何涉嫌危险驾驶
首先,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从法理上看,通常不认定存在共同过失的情形。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即作为车主,必须存在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的情形。
而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车主徐某指使、强令朱某酒后驾车。所以,徐某不涉嫌“交通肇事”。
危险驾驶罪系故意犯罪,在实务中,可以存在共同故意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A、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B、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C、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本案显然属于第三种情形,即车主徐某明知朱某已经醉酒,仍让朱某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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