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时报(记者 郑舜 通讯员 拱检)昨天,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李某、刘某网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违法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在全国性的媒体或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这也是全国首例向互联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
自2016年9月起,李某在家中干起了卖“特效减肥食品”的生意。他在网上多次低价购入大量“三无”减肥胶囊,然后伙同刘某私自灌装并加贴标签,虚构减肥功效,随意标识用法用量,在淘宝网向不特定消费者加价出售。
经鉴定,现场扣押的涉案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均为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其中西布曲明不仅是器质性肥胖症、妊娠、哺乳期及育龄妇女和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11类人群的禁用药;酚酞为刺激性泻药,对哺乳期妇女等7类特殊体质人群禁用。
经查,至2018年1月,二人累计销售假药550余瓶,共计金额5.6万元。
今年3月,拱墅区检察院已经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李某、刘某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指出,李某、刘某利用互联网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大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经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以及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危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在拱墅区检察院发布公告期限满后,因无适格主体起诉至法院,检察院依法提起该民事公益诉讼。
●以案说法
本案为什么要向互联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款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包括“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还要对其提起公益诉讼?
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组织,检察院既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又可以依据民事法律,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效果。根据案情需要,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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