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7日讯 昨日,记者从永康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促进永康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永康市的实际情况,永康市出台了适当提高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及待遇标准的新方案政策。这将使近4万名被征地农民获益。新政策规定,将从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根据政策规定,永康市新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按缴费由原先的六个档次,统一调整为只设一个档次,缴费标准为永康市上一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2015年11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月标准为:1660(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0.4=664元)×60个月,待遇的计算方法不变,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基础保障金+个人账户保障金)=(该市上一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60%+个人账户金额÷139个月)。记者了解到,以往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待遇标准,低于永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政策出台后,其待遇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那么之前参保的人员怎么办呢?据了解,永康市出台的新方案实施前,已参保缴费且未到达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允许做一次性选择:可以按照新政策的缴费额度进行追加;也可以经本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给予被征地农民信息登记,并退还其个人账户余额,其待遇按照被征地农民登记人员执行;既不追加缴费额度,又不申请被征地农民信息登记的人员,可按原老办法规定的待遇执行。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人员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保时可享受政府补贴15个月,被征地农民登记人员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保时可享受政府补贴10个月。月政府补贴数额按转保时该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当月最低缴费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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