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从浦江法院获悉,该院宣判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石某因拖欠员工8万余元的工资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石某在浦江县开办服装厂,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 其先后雇佣陈某夫妇、蒋某、王某、张某5人在服装厂做工。一开始石某能按期支付工资,后来因资金紧张,开始拖欠员工工资。截至2017年1月份,石某拖欠陈某夫妇两人三个月以上工资4万余元未付,拖欠蒋某三个月以上工资1万余元未付,拖欠王某三个月以上工资1万余元未付,拖欠张某三个月以上工资2万余元未付。2017年1月16日,陈某、蒋某等5人向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确认浦江县某服装厂在石某经营下拖欠工资的情况属实,责令石某尽快支付劳动报酬,但石某仍不支付,仍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上述工人的工资。
2017年4月,石某被浦江县公安机关抓获到案。随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间,石某表示后悔,将拖欠陈某夫妇、蒋某、王某、张某的8万余元工资全部付清,陈某等5人也已对石某表示谅解。
经浦江法院审理认为,石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石某已付清各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结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适用缓刑,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石某表示因自己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深表歉意,今后一定遵纪守法诚信做人。办案法官介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该案的宣判不仅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督促其按期发放工资,亦对广大劳动者具有一定的法治教育意义,在遭遇工资被恶意拖欠,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时,劳动者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用人单位追讨应得的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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