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住院费发票遗失,社保局不给报销生育保险,怎么办?”近日,兰溪某企业办公室负责人施先生通过金华新闻APP向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反映(下载金华新闻客户端,点击最下方“政务”频道,进入“政务舆情”页面后,点击第二行的“市民援助”栏目,即可进行投诉),单位一名女工2月13日至17日在兰溪市人民医院住院生孩子。出院后,这名员工把住院费发票等资料交给单位相关人员报销。按规定,生育保险要产后四个多月后才可以报销,偏偏这期间单位相关岗位人员变动,交接过程中,不慎把这张住院费发票遗失了。不久前,单位工作人员去兰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这名女工报销生育医疗费以及相关费用。由于没有住院费发票原件,社保局表示仅能报销生育保险待遇的津贴部分,住院费不能报销,这意味着这名女工将损失好几千元钱。
他说,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不慎遗失原始票据的事情难免会发生。遇到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应该以人为本、特事特办,允许当事人以补交其他材料的方式进行弥补。以住院费发票遗失为例,医院出具的住院费用清单等凭证完全可以反映住院费数额等情况。如果住院费发票遗失就一律不予报销,他们单位这名女工的生育险岂不是白交了?
兰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分管费用报销的蓝副局长解释,施先生反映的这个事情他清楚。之所以没有报销,是由于兰溪市政府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报销时必须凭住院费发票原件。考虑到实际情况,他当时已经告知施先生,可以就此向兰溪市信访局反映,由信访局召集相关部门开协调会,出一个会议纪要。凭这个会议纪要,他们经进一步核实后,可以给予报销。此前,类似发票原件遗失通过这一程序解决的已经有好几例。
记者问他,坚持凭发票原件报销是不是为了防范当事人重复报销?
蓝副局长回答说,重复报销并不绝对禁止。如果当事人投保过商业保险,在保险公司报销后,凭保险公司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还可以到社保部门报销。但如果是在外地社保机构报销过,那就不可以再报销了。
他解释说,目前,金华大市范围内各县市社保机构之间可以互相查询,但如果跨大市重复参保并报销,那就无法发现了。去年,兰溪市曾有人在外地一家医院住院,花了7万多元费用。当时,该人坚称发票原件遗失,要求报销。兰溪市信访局接到反映后,召集多个部门协调后下发了会议纪要,要求社保局调查核实后予以报销。考虑到该笔住院费金额较高,他们派人专程前往外地社保机构调查,发现该费用已在当地报销,从而杜绝了一起骗保(重复报销)事件的发生。幸好此事被他们及时发现了,如果没发现并报销了,骗保者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施先生告诉记者,这名女工是兰溪本地人,在他们单位连续工作20多年了,这次生的是第二胎,不存在在外地社保机构重复投保的可能。再说,这张发票是他们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交接中遗失的,不存在女工本人在外地社保部门报销的可能性。
对此,蓝副局长解释说,他不是不相信施先生的话,他们单位只是执行机构,无权变通上级文件规定。
记者问他,像施先生反映的这种特殊情况,可否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特事特办予以报销。
他回答说,报销的文件依据是市政府的,只有市政府有权变通。所以,要么市政府下抄告单,要么由信访局代表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协调并下发会议纪要。除此之外,目前没有其他变通办法。
他让记者转告施先生,建议通过信访途径解决。如有需要,他可以出面与信访局沟通。
记者问他,生育医疗费用为什么要过4个多月才可以报销?
对此,蓝副局长解释说,生育险除了报销住院费用(限额报销,不是全额报销,也不是按比例报销)外,还要报销产假期间的应发工资等费用。目前我省的产假是4个月多一点,等产假满就4个多月了。
最后,蓝副局长提醒大家,为了避免报销时的不必要麻烦,务必妥善保管相关凭证,以备报销之用。
记者把蓝副局长的答复反馈给施先生,施先生表示会就此向当地信访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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