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金华市卫计委执法人员发现,婺城区秋滨街道一出租房内有病人在输液。在警方的配合下,非法行医者邵某被控制。
经查,去年11月,邵某因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执业被警告。同年12月,又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出租房行医,被处以没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收到处罚决定后,邵某某向执法人员表示悔过,并承诺立即搬回注册的村卫生室,并以个人信誉担保不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决不行医。
今年3月底,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邵某出租房卷帘门时常开启。正在行医的邵某见执法人员后,立即躲进出租房里间,并将房门反锁,拒绝接受执法人员询问和检查。
执法人员发现出租房内留有残液的输液瓶。经走访附近居民,执法人员了解到,邵某白天基本不接诊,傍晚、晚上却一直在行医。
经过周密部署,市卫计委卫生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开展联合行动,将邵某抓了个现行。
今年5月,市卫计委依法对邵某做出罚款8500元、没收相关药品及器械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执业许可证 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游祖平(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科科长)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本案中,邵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今年3月20日至4月12日期间,在市区秋滨街道某出租房内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7条第(一)项:“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 给患者造成伤害;(五)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市卫计委对邵某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市卫生监督所在此提醒,黑诊所药价和治疗费用虽然较低,但存在巨大的健康安全隐患,为了您与家人的健康,请到正规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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