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晚报12月29日讯(记者 胡哲南 通讯员 邓俊)12月28日,记者从东阳市检察院获悉,由东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6月10日晚上10点左右,王某某和他的几个朋友来到东阳市横店镇某KTV唱歌寻乐。
次日凌晨2点许,王某某等人准备离开,来到KTV前台存酒,趁着前台女收银员在办理手续之时,便伸手摸了下女收营员朱某某的脸。当时,朱某某看王某某有点醉意,本想息事宁人,不跟他一般见识。谁知,见朱某某没作任何反应,王某某又把手伸过去摸了下朱某某的脸。此时,朱某某感觉到自己被人调戏、受欺负了,忍无可忍,立马通过对讲机呼叫来主管张某,希望他来处理此事。张某来到大厅前台与王某某进行理论,劝他不要随意对他人动手动脚。王某某不但不听,反而借着酒劲变得更嚣张起来。王某某边嚷边用手推了下张某胸口。张某便用力抓住王某某的手,把他往外面推,两人便扭打起来。张某被打了几拳之后,通过对讲机把KTV里面的所有男服务员召集到大厅来。很快一群工作人员冲了出来,王某某见状并未胆怯,嘴里还不停地放出豪言:“信不信我弄死你们!”王某某便与冲上前的几个人一一过招,一阵拳打脚踢。从开始的拳打脚踢,打着打着,演变成一伙人对他群殴。王某某拿着一根木棍,其他人有拿着铁棒的、有拿着酒瓶的、有拿着扫把柄的、有拿着烟灰缸的。
最后,造成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头部、脸部有多处伤口,属轻伤二级。张某多处挫伤、皮肤裂伤,宋某、敖某等人受轻微伤。
检察官认为,从表面上看,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也是受害者之一,但是他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另外,王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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