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四个消费者同时来到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市场监管所投诉,要求某家电商场,退近38万元货款。而商家对此也是“喊冤”,因为货款他们分文未收到,全被原来的店长私自挪用了。
【消费投诉】
近38万元的家电产品迟迟未到货
去年8月10日上午,永康的胡先生、应先生和义乌的杨先生、龚先生约好来到义乌工人西路某家电商场,购买电冰箱、洗衣机、洗碗机、方太油烟机、干衣机等10多种共计将近38万元货款的家电产品。
由于当时店家称没有这么多现货,胡先生等人根据家电商场丁店长的要求,当场支付了20余万元定金。丁店长收取定金后,分别向胡先生等四人出具了收取定金的书面收据,同时丁店长还代表家电商场和胡先生等4人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货款的时间是2017年11月15日,送货上门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下午4时30分之前。
此后, 胡先生等四人又在约定时间付清了全部货款,等着家电商场把这批电器送到家,然而一直没见到家电商场送货上门。
2017年11月18日,胡先生打电话给丁店长,得到的答复是再等3天,然而等了7天也没见到货。胡先生等四人立即赶到家电商场,当场质问。“商场仓库没有存货,联系金华总代理还是没有货。加上临近春节,各个分公司都货源紧缺,无法调剂送货到义乌。”丁店长说,他已和杭州总经销取得联系,所有家电商品已全部配齐,5天左右就能运达到义乌。
可是到了去年12月15日,胡先生等人依然没有见到货。而且等他们再次去商场时,丁店长已不见踪影。
商场一名吴姓经理表示,胡先生等四人购买电器签订供货合同收取货款,都是由丁店长一手经办,具体情况他也不清楚,建议先向北京总公司举报反映。接到胡先生等人的举报反映后,北京总公司立即派出调查组赶到义乌。经过调查,原来丁店长收到货款后,全部用于炒股。1月13日,警方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嫌疑人店长丁某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部门调解】
店长出事商场依然要按合同履约
当胡先生等人得知家电商场的店长出事后,多次找到店家要求发货或者退还全部货款,但店家既不同意发货,更不同意退还货款,拒绝承担任何责任。于是,胡先生等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维权申诉。
接到申诉后,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召集双方展开调解。在现场,胡先生等人提供了家电商场收取的定金收条和收取货款的收据详细清单,以及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胡先生表示,他们一不追究商场的违约责任,二不要求商场赔偿,只要家电商场有货,他们还是希望商场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如果确实没有货,那就要把货款全部退还。不过,来到调解现场的金华总代理黄经理仍然坚持原先的观点,认为胡先生等应该去找收取他们货款的店长。
执法人员表示,店长当时是商场聘用的员工,代表家电商场收取顾客的定金和货款,在开具给顾客的收据上都盖有家电商场的印章,并且还有收款人店长的签名,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依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的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家电商场内店长向胡先生等人收取定金和货款,以及和顾客签订供货合同,同时向顾客作出的口头承诺,应当作为家电商场总经理作出的行为。
因此,不管店长是否涉嫌违法,还是卷款跑路,店长和胡先生等人签订的供货合同仍然合法有效,家电商场仍然应履行合同的约定。如果确实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供货的,家电商场应当负责给胡先生等人退清定金和全部货款,并承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供货的违约责任。
听了执法人员的解释说明后,胡先生和金华总代理黄经理达成两项调解协议。一是家电商场仍然遵守原合同的约定,安排胡先生等四人到义乌国际家居城的专卖店购买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家用电器,所有家电产品的价格均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由胡先生等人重新付款购买,专卖店如不能向胡先生等人供货的,由家电商场承担全部责任。二是金华总代理黄经理承诺自调解之日起7到15个工作日之内,将胡先生等四人近38万元全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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