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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排放不符合标准 兰溪两家煲庄被罚
2019年05月08日 15:07:00 来源: 徐睿 唐宁

  金华日报5月8日讯(记者 徐睿 通讯员 唐宁)近日,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余江路两家超标排放油烟的煲庄分别作出罚款1万元和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兰溪的煲庄大多聚集在余江路,形成美食一条街。为进一步规范餐饮店油烟净化,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各餐饮店是否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是否定期清理、检修、维护油烟净化器,油烟排放是否达标等情况。

  检查中,执法队员发现余江路某煲庄在炒菜作业过程中,油烟虽经独立烟道通过油烟净化器后高空排放,但周边空气中仍散发着一股浓重的油烟味。专业检测结果显示,该店的油烟排放平均值达4.25mg/m3,是《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2倍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煲庄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清洗油烟净化器。

  “当天,我们共对余江路上的5家餐饮店进行了检测,只有1家餐饮店的油烟排放符合标准。目前,两家煲庄已处罚到位,另一家煲庄罚款5000元。另两起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处中。”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秩序中队负责人邵小骏介绍。

  同样是安装了油烟净化装置,为什么有的餐饮店油烟排放超标被处罚,有的却能经受住检测?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告诉记者,原因就在安装使用后是否定期清洗。从餐饮店油烟净化装置清洗记录本上发现,凡油烟排放超标的餐饮店从年初至今均未按照规定进行清洗。

  “希望餐饮经营者合理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定期对油烟净化器进行清理、检修、维护确保达标排放。”邵小骏说。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标签: 兰溪;餐饮;油烟;排烟;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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