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识1个月订婚、领证,领证10天后,男子又起诉离婚,并且要求女方归还彩礼,还要求追回两人恋爱期间所赠物品。最近,秀洲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
今年24岁的男子小刘与23岁的女子小张两人相识后,感情迅速升温,仅一个月时间,两人便订下婚约,并且立即到民政局领了结婚证,同时还订好了15天之后的婚宴。本是张罗结婚事宜的两人,还未体会到幸福的婚姻生活,彼此之间的矛盾却已凸显。领取结婚证仅10天,小刘便因难以接受妻子小张所提出的种种要求而选择分手,并起诉至秀洲法院要求离婚,同时提出返还彩礼和恋爱时赠送的手机、衣物等诉讼请求。
针对小刘提出的诉讼请求,小张的父母则认为女儿一夜之间被离婚,其名誉也有所受损,不仅不同意小刘提出的返还彩礼和物品的请求,甚至还提出了一系列赔偿要求:女儿的名誉及精神损失30000元,亲戚朋友及家人的路费15000元,嫁妆20000元,误工费15000元,合计80000元。
一方要求退还彩礼,一方拒绝退还并追加赔偿,法官会如何判决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鉴于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故对于小刘返还彩礼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法官介绍,对于彩礼的界定,立法上暂无明文规定,但是在裁判时,却还是会着重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当地的风俗,如嘉兴的风俗中彩礼包括的“三金”等;二是物品交付的时间,如临近订婚、结婚、领证或双方父母选日子等特殊时刻;三是物品的价值与性质,即是否属于昂贵或具有特殊意义。另外,法官还参考了当地的经济水平、双方的经济条件、日常的消费习惯等相关因素。在本案中,小刘与小张11月认识,12月开始商讨结婚事宜,12月4日拍摄婚纱照,12月7日购买手机,12月8日购买首饰……因此,法院认定首饰与手机为需要返还的彩礼,而衣物则属日常表达情意的赠与。
另外,考虑到手机的折旧以及小刘欠了小张2000元的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将手机折价抵掉2000元借款。对于小张父母要求赔偿的请求,因为并没有证据证明对小张造成精神损害和误工费等损失,所以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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