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针对百姓现实生活中发生消费纠纷较多的环节,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明确、细化,内容涉及预付卡消费、快递服务、医疗美容等方面。为此,记者特别联系了海盐县消保委就新法进行解读。
新开业商家
不得要求消费者办卡
新《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也就是说,以往新开张的如健身会所、理发店、美容店、餐饮店、足浴店等以促销名义要求消费者办卡的情况将不被允许,较大程度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新《办法》对预付额度进行了限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如遇到预付凭证使用到期经营者不肯退还余额的情况怎么办?新《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预付式消费最怕经营者中途歇业“跑路”。新《办法》对此也作了规定:“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告示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
“去年我们消保委共处理了10起预付式消费纠纷,其中成功解决6起,其他几起由于老板跑路、法律依据缺乏等原因无法采取措施,新《办法》有利于解决这方面的难题,经营者如违反预付式消费各类规定行为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县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说。
快递物品
保价寄递可获全额赔偿
快递物品在寄送过程中丢件,因赔偿金额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此次新《办法》规定:“快递物品因经营者责任遗失或者损毁,事先申报价值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申报价值予以赔偿;事先未申报价值但事后能够确定实际价值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实际价值予以赔偿;事先未申报且事后无法确定实际价值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协商不成的,由经营者按照所收取资费十倍的标准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超过八百元。”也就是说,5月1日以后寄送快递物品,如是贵重物品,最好选择保价寄递,如发生快递丢失,可获得全额赔偿;否则,最多获得资费十倍的赔偿,且最高不超过八百元。
美容变“毁容”
可要求退还费用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市场,根据新《办法》,美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因疾病治疗涉及的修复重建除外),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告知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适应症、禁忌症、美容方式和效果、医疗风险、医用材料、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确认。对美容效果的约定应当以图片、音像等事后可以核对的方式保留。因美容医疗机构责任导致医疗美容达不到约定效果或者消费者容貌受损的,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重作,并依法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美容医疗机构明知其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实施医疗美容,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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