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不该骑车,也不该跑……”昨天上午,在南湖区交警大队凤桥中队,四川宜宾人张某羞愧地低下了头。
就在前几天的一个晚上,他酒后骑电瓶车撞伤人,因害怕被追究责任,当着对方面离开现场。和他随行的老乡也够“义气”,说了一堆谎话,误导警方调查。好在民警及时识破,拆穿了这对老乡的计谋。
在警方看来,这件事也给电瓶车车主敲了个警钟:“酒后开电瓶车也是酒驾!”
为老乡“演戏”被拆穿
4月29日晚上8点多,南湖区交警大队凤桥中队接到报警,报警人杜女士称自己被撞了,肇事者逃了。民警随后赶到事发现场凤桥镇庄史村神农庄门口,现场除了杜女士一家五口,还有男子孙某。杜女士的脚有些受伤,但没有大碍,她指着孙某说:“就是他朋友撞的。”一听这话,孙某赶紧辩解:“那个人不是我朋友,就是个黑车司机,我从凤桥汽车站坐他车的,20块。”
杜女士和孙某口中的“他”是个中年男子,当时骑着一辆电瓶车,孙某坐在后座。杜女士也骑着电瓶车,在路口准备转弯时,孙某的电瓶车撞向了她。“他把我们和车扶起来,然后接了个电话,还跟朋友(孙某)说了几句,就走了。”
当时民警也提醒孙某,要如实回答,不能撒谎,否则涉嫌提供虚假证言,孙某则一脸严肃,自称学法律的,非常懂法,不会做违法的事,他坚称和骑车载他的男子不认识,双方只是司机和乘客的关系。说起对方的体貌特征,孙某说,40岁左右,着黑色外套。
孙某称是坐最后一班公交车从嘉兴市区到凤桥,到达凤桥汽车站的时间是晚上7点半,然后坐上黑车司机的电瓶车去庄史村。
民警通过视频追踪展开进一步调查,孙某渐渐露出马脚。“汽车站的监控视频里根本就没发现孙某,而且嘉兴到凤桥的末班公交车也不是晚上7点半到站。”办案民警张学良说,事实上,孙某是从一家饭馆出来,再坐上一辆电瓶车,“他应该与骑车人熟悉,视频里,他还把手搭在对方的肩膀上。”
面对视频证据和民警追问,孙某眼看“纸包不住火”,最后承认骑车载他的男子不是黑车司机,而是其老乡张某。当晚,张某在孙某的陪同下前来投案,真相浮出水面。
原来,当晚两人同在一家饭馆喝酒,散席后,张某骑车载孙某回家,不想途中与杜女士的电瓶车碰撞。因为怕承担责任,他就悄然逃离,留下老乡孙某“打掩护”。张某自称只喝二两白酒,不过在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时,结果为137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至于孙某,他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并非学法律的,张某明明着白色外套,他也“黑白颠倒”,说成黑色。
酒后开电瓶车也算酒驾
这件看似不大的事情,其实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大家都知道喝酒不开车,但仍有不少人认为,这个‘车’并不包括电瓶车,实际上是包括的。”张学良说,“即使没发生交通事故,酒驾电瓶车也是要被处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均不得酒后驾驶,违反者会被处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起案件中,张某不仅要对事故承担责任,还要因为酒驾受到处罚。”张学良说。
饮酒后判断、反应等各方面能力都会受到影响,作为驾驶人,即便只是驾驶电瓶车,于己于人都已埋下安全隐患。而并不鲜见的类似事故,也应引起电瓶车车主的重视。
酒驾电瓶车看似没有酒驾机动车性质恶劣,不过,在特定条件下,两者的法律后果相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瓶车在重量、设计时速等方面超出一定标准,则被视为超标电瓶车,甚至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严格意义上来说,重量超过40公斤、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就算是超标电瓶车了。”业内人士说,“按照这个标准,马路上的电瓶车绝大多数超标。”张学良说,如果电瓶车超过特定技术标准,经鉴定为机动车范畴,驾驶人一旦酒驾,也将按照酒驾机动车标准处罚。
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可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法律后果就更为严重了。去年4月,安徽庐江曾出现相关案例,王某醉驾电瓶车与轿车发生碰撞,后电瓶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其最终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电瓶车车主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对酒驾的危害要有充分认识,电瓶车也是车,酒后也不能碰。”张学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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