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社会救助新情况,近日,海盐县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涉及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的多项条款被删除或修改,进一步降低了救助“门槛”,加大了救助力度,扩大了救助范围。
作为省级“救急难”工作试点县和全省唯一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试点县,近年来,海盐县社会救助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变化,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无疑是一大亮点。
因患重大疾病、就学、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在扣除各类报销、扶持、救助等部分后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叫做“支出型贫困”。这类家庭的收入高于低保标准而无法纳入低保范围,但又因为大病、就学和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导致家庭支出远远超出家庭收入的承受能力,实际生活水平处于相对贫困状态,处于社会救助的“夹心层”。
去年,海盐县在全省率先出台了《海盐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目前全县支出型贫困救助占户籍人口的0.06%,共有53户179人。“由于我县是试点地区,办法出台相对较早,随着省、市和周边县(市)相关救助政策的出台,办法部分条款与当前的社会救助形势不相适应,为惠及更多困难群体,按照社会‘大救助’体系建设试点要求,我县经过近半年时间的补充完善,修订了支出型贫困救助办法。”县民政局有关人员介绍。
一直以来,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家庭需同时符合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和家庭财产等条件,记者看到,原办法中“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一条已删除。原办法中“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修改为“家庭机动车辆:家庭成员名下可有一辆15万元以内生活用车(不含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原办法中“于每年3、6、9、12月的10日前报县民政局审批”修改为“报县民政局审批”。
房产认定是一大关键点。原办法中“家庭房产: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a.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b.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无房或拥有1套住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c.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d.列入拆迁、搬迁范围的家庭,家庭成员名下住房不超过2套”,修改为“家庭房产: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且只有2套以下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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