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昨天,记者从桐乡市环保局了解到,为适应新形势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需要,新修订《桐乡市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发布实施。
“《桐乡市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施用至今已12年,已不适应于现有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此前规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数量、范围等与实际情况有了较大差异,已不适应于现有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记者了解到,桐乡市目前共两个饮用水源区——“运河桐乡饮用水源区”和“大红桥港(白荡漾)桐乡饮用水源区”,为将新近颁布的《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相关内容落到实处,并使桐乡市现有的两个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有章可循,桐乡新修订了《桐乡市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并于本月起正式发布实施。
《桐乡市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的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水源保护区的划分范围和保护要求、各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等内容。“新的《管理办法》划分了运河桐乡饮用水水源和大红桥港(白荡漾)桐乡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范围,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为了保护水环境,各级保护区都有不同的保护要求,将严格执行。”工作人员介绍,运河桐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明确为取水口沿运河向西上溯1000米、取水口沿运河向东下延100米及沿河道两岸纵深各50米范围;大红桥港(白荡漾)桐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沿大红桥港向西上溯1000米、取水口沿大红桥港向东下延200米及沿河道两岸纵深各50米范围。根据规定,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禁止使用化肥和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记者发现,新修订的《桐乡市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还特别提到了奖励和处罚的相关内容,明确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未尽到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的将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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