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0日(浙江在线记者 江帆)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南沙海滩,人潮与海潮融为一体。拍友 姚峰 潘静静 摄
东海之滨的浙江,有一条看不见的红线刚刚落成,静静守卫着我们的蓝色家园。
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这是我国首次开启生态保护红线战略。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浙江先行先试。在之江大地的蓝色海湾之上,海洋生态红线已经率先落成。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以下称《方案》),明确把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纳入海洋生态红线区管辖范围,要求严格落实红线管控措施。
浙江的海洋生态红线范围多大?红线内要保护的有哪些?划定后又会带来哪些变化?
起风时刻,渔船驶进台州市路桥区金清大港避风。
105片区域今后成“禁区”
2016年8月以来,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开展海洋生态红线的划定工作。
如今,答案终于揭晓。
《方案》划定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区共105片,总面积约14084平方公里,占管理海域面积的31.72%;划入生态红线管理的全省大陆自然岸线总长约748公里,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为35.03%;划入生态红线管理的全省海岛自然岸线总长约3509公里,全省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为78.05%。
这105片红线保护区的管控级别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
20片管控类别为禁止类,红线区内禁止一切开发建设活动,主要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以及特别保护海岛中的领海基点岛;
85片管控类别为限制类,主要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和适度利用区、重要河口生态系统、重要滩涂湿地、重要滨海旅游区、特别保护海岛等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
11月19日, 舟山群岛马拉松呜枪开赛。拍友 翁盈昌 摄
红线今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陆域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共同组成了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两者相互衔接,汇总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一条线”、“一张图”、“一本帐”。
生态保护红线,就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减少了就是破坏了底线、危及到生命线。
根据《方案》:海洋生态红线经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如果出现确因国家、省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环保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程立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有非常严格的限制,调整就是要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的要求。随着生态保护意识的增强、生态保护投入力度加大、监管能力提升,特别是通过生态修复和恢复面积的增加,必然有一些区域要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予以严格保护,进一步提升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作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一定要体现在刚性上。如果可以随意调整的话,就不能叫作红线了。”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高吉喜表示,生态保护红线也被称为继耕地之后的生命线,意义重大,“大家不要想着划定以后的调整。”
省海洋与渔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有关规定,沿海各级政府是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责任主体。省海洋与渔业局将制定省级海岸线整治修复地方标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海洋生态红线实施的监督检查与执法,严厉打击各种涉海违法开发行为。
分区分类实施差别化管控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最直接的带来的影响就是严管严控。
在保障海洋生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我省各海洋生态红线区依据生态特点和管理需求,分区分类制定差别化管控措施。
其中,禁止类生态红线区中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重点保护区、预留区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特别保护海岛中的领海基点岛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进行管理,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限制类生态红线区中的海洋保护区实验区、适度利用区、生态与资源恢复区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有多项法规共同适用的,从严参照管控。
其他限制类生态红线区总体按照禁止非法侵占岸线和采挖海砂;不得新增入海陆源工业直排口;控制养殖规模,鼓励生态养殖;实行海洋垃圾巡查清理制度,有效清理海洋垃圾;对已遭受破坏的海洋生态红线区,实施可行的生态整治修复措施,恢复原有生态功能等要求进行管控。
位于红线区内纳入红线管理的岸线和砂质岸线:禁止非法侵占岸线、采挖海砂及其他可能改变或影响岸线自然属性和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新增入海陆源工业直排口,加强对受损自然岸线的整治与修复。
位于红线区外纳入红线管理的岸线:严格限制影响或改变岸线自然属性的开发活动,不得新增入海陆源工业直排口,推进实施海岸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
浙江新闻+
生态保护红线发展脉络
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中首次提出“划定生态红线”。
2013年,环保部开展了生态红线划定试点工作,着重对位于内蒙古、江西、广西、湖北境内的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出了生态红线。
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都明确提出,要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要将用途管制扩大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严禁任意改变用途,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红线的破坏。
2017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