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先生在广东江门做保安已有一年,2月2日公司发出年终奖通知后,余先生就和其他同事一样,收到了一笔和工资一样数额的奖金。看着年终奖终于有了着落,想着做完这个月就回乡下,于是余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没想到,提出辞职之后,这笔原本已经到手的奖金就“飞”了。
余先生算是抖了个小机灵,为了拿到年终奖,他一直“憋”到年终奖下发后才提出辞职。没想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他还是被公司“玩”了,人家说那发的不是年终奖,而是1月份的工资,年终奖要到2月15日才发,余先生已经提出辞职,年终奖就没他的份了。
按理说,余先生既有权拿1月份的工资,也有权拿年终奖。因为1月份他还没有辞职,这笔薪水公司当然得给;去年余先生在该公司干了一年,而年终奖是对员工上一年度工作的肯定与奖励,余先生当然也该有份。也就是说,不管余先生什么时候提出辞职,只要他去年在该公司上班,并且干满了一年,他就应该不折不扣地得到年终奖。
更重要的是,从严格意义上说,很多单位的年终奖并不是一笔奖金,而是工资的一部分。现在不少用人单位将员工的薪水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按月发放,另一部分等到年终发放,名曰“年终奖”,实质上是迟发的工资。并且,年终奖已经没有多少“奖励”的内涵——不是对业绩优秀员工的奖励,而是人人有份,其“工资”的性质愈加明显。如此,扣发年终奖就相当于扣发工资,而扣发工资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
道理如此,但在现实中,扣发辞职员工年终奖的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一在于年终奖的性质不明确:员工认为这是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却声称这是对优秀员工的一种额外奖励,而辞职者恰恰不是优秀员工;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缺乏对于年终奖的相关规定,发不发、发多少、怎么发完全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以至于被扣发年终奖的员工,往往难以找到维权的渠道。
如此,年终奖便被一些用人单位异化为“防止员工跳槽奖”。春节前后是一年中最旺盛的“跳槽季”,为了防止员工跳槽,一些用人单位便以扣发年终奖相要挟,有的单位甚至等到春节后再发年终奖。
毫无疑问,年终奖不该异化为“防跳槽奖”。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关键还是要靠待遇留人、感情留人、事业留人,扣发年终奖不仅留不住人,反而让单位背上不仁不义的恶名。对于劳动立法来说,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年终奖的性质,规范年终奖的发放,以明确各方责任,平定各种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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